? 從醫學院畢業的吳文榮(曾用名“吳衛榮”)回到家鄉,托同村一位長輩幫忙找工作,想一圓自己的“白衣天使”夢。沒想到 ,這一等就是13年,最終淪落到在街頭擺攤度日。就在她夢想破滅心灰意冷之時,卻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中發現 ,自己的檔案資料竟在11年前就被他人冒用,冒名頂替者正是當初所托長輩的女兒,且其一直在縣里的醫院上班。
于是,吳文榮將“假冒者”父女吳汝勝和吳麗麗,連同山東省魚臺縣第二人民醫院、魚臺縣中醫院一起告上法庭,提出30萬元的經濟賠償和5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近日,魚臺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判定吳汝勝賠償吳文榮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與吳文榮的訴求相距甚遠。
11年前命運被改變
吳文榮原系魚臺縣人士,數年前和丈夫一起到濟南經營小生意為生。
2009年,吳文榮無意中想起自己應該繳納養老保險了,于是,人事檔案還在魚臺的她特意從濟南返回了魚臺。但是,此行的“收獲”卻讓吳文榮大吃一驚——近十年來自己竟然一直在繳納養老保險。
“我這才發現,原來自己十年來一直在魚臺上班。”吳文榮告訴記者,她在向魚臺縣人事局詢問自己的檔案情況時,發現自己的人事關系在魚臺縣中醫院,而且,“自己”每月都在領取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當時,她對此十分不解,意識到這里面可能有極大的問題。在律師的幫助下,她將自己的檔案調了出來。
吳文榮告訴記者,她發現自己的檔案里有非常明顯的修改痕跡。
在吳文榮向記者出示的相關檔案照片上,修改的痕跡的確較為明顯。比如,原來檔案上她父親的名字被改為了“吳汝勝”,她自己的名字后面被注明“曾用名吳麗麗”。
“吳汝勝”,“吳麗麗”,當這兩個熟悉的名字映入眼簾時,吳文榮意識到,原來自己的命運在11年前就已經被改變。
冒名頂替者拿兩份工資
“我1996年從湖北中醫學院畢業之后,找到魚臺縣人民醫院的負責人吳汝勝。他和我爸爸是在一個村子長大的,所以就想委托他給我找工作。吳汝勝很積極地表示愿意幫忙,并拿走了我的檔案。”吳文榮說,在隨后的兩年中,吳汝勝一直對她說,在試圖解決她的就業問題。
“1998年,當地人事部門組織了一次招聘會。”吳文榮說,她參加了此次招聘,“到1998年年底,魚臺縣第二人民醫院向我發出了報到證。但是1999年4月,吳汝勝再次來到我家中說‘出事了’,并以此為由要回了報到證。當時我父親一個人在家里,他什么都不懂,便將報到證給了吳汝勝。后來,我又向吳汝勝詢問工作的事情,他就說上不了班了。現在看到被修改過的檔案后我才明白,當初吳汝勝說我上不了班,但其實是讓他自己的女兒吳麗麗以我的名義去上班。”
吳文榮告訴記者,更加離譜的事情是,她發現,吳麗麗本人是有工作的,就在魚臺縣人民醫院上班,但卻在魚臺縣中醫院(2003年,被魚臺縣第二人民醫院錄用的“吳文榮”“調”到了魚臺縣中醫院)以自己的名義拿著雙份工資。
同時,吳文榮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名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批表”的影印件,其上注明吳文榮參加工作的時間為1998年4月,其后加蓋有魚臺縣中醫院、魚臺縣人事局以及魚臺縣衛生局的公章。
幾名被告感覺“很委屈”
面對吳文榮的“控告”,作為被告的魚臺縣人民醫院和魚臺縣第二人民醫院均是不愿多說。不過,對于吳文榮提出的50萬元精神撫慰金以及30萬元經濟賠償,兩家醫院的態度倒是很一致——吳文榮提出的高額賠償數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在法庭上,此案中至關重要的一名被告吳汝勝也是有話要說。他辯稱,吳文榮在訴狀和媒體報道中有失實之處,事實上,吳文榮并非大學畢業,吳文榮的學歷是中醫專業自費大專班,該大專班是由魚臺縣人民政府和湖北中醫學院聯合開辦的。媒體報道和訴狀中將其宣傳成一名高校畢業生,因被吳麗麗頂替失去了成為一名白衣天使的就業機會,而成為在街頭擺攤打工的弱者,與事實不符,因此請求駁回吳文榮的訴訟請求。
而吳汝勝的女兒吳麗麗則稱,其父吳汝勝為吳文榮辦理工作這件事,本人自始至終沒介入也不知曉,吳文榮起訴她冒名頂替進入醫院,純屬無中生有。
另外兩個被告,魚臺縣衛生局和魚臺縣人事局,對于自己被告上法庭也感覺“很委屈”。魚臺縣衛生局表示,即使吳汝勝對吳文榮的學歷檔案進行了改動,也與魚臺縣衛生局沒有關系,魚臺縣衛生局既沒有冒用或盜用原告姓名,也沒有輔助其他被告冒用或盜用其姓名。
魚臺縣人事局則表示,魚臺縣人事局對所報送的材料并不逐一審查,僅負責保管。
法院判決賠償5000元
魚臺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997年魚臺縣衛生系統招聘內部職工子女時,被告吳汝勝為了能使原告順利聘用,將原告的部分信息進行了改動。被告吳汝勝庭審中辯稱其改動原告的檔案經過了原告同意,但原告吳文榮對此不予認可。被告吳汝勝亦無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其辯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吳汝勝不能證明經過原告的同意改動原告的信息,應認定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依照法律規定,被告吳汝勝應當向原告吳文榮賠禮道歉,并根據造成的社會影響,賠償給原告吳文榮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外,法院還判定,原告吳文榮要求賠償5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請求過高,不予全部支持。被告吳汝勝改動原告吳文榮的檔案,雖然增加了被告吳麗麗的相關信息,但無證據證明被告吳麗麗共同參與或共謀,且被告吳麗麗的工作關系、個人檔案均與原告吳文榮無任何聯系,也不存在盜用、冒用原告吳文榮的姓名、檔案頂替參加工作的事實。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判定吳汝勝賠償吳文榮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據《法制日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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