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尚先生賠償曹女士近4000元,為啥呢?因為曹女士為了躲避尚先生的狗,驚慌之中跌倒摔傷。其實,從一開始尚先生就一直都不愿意賠償,他自認為已經看管好了自己的狗,曹女士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但是 ,市南法院和市中院兩級法院審理后,還是判尚先生對曹女士作出賠償。
事情發生在2008年初的一天,曹女士從宏大路與大堯三路之間的一條小路經過時,忽然從車后沖出來兩只狗,嚇得她趕忙后退,一不小心摔倒在地。剛開始曹女士并沒有意識到自己傷勢的嚴重性,可是到了第二天,她的手腫得很厲害,就到骨傷醫院進行了檢查。診斷后,醫生告訴曹女士,她的右手骨折了。
經過一個多月的治療,曹女士才治好傷,一共花了近2000塊錢。她右手骨折后,生活受到了影響,她的丈夫還在醫院陪了她一個月的時間。出院后,曹女士為了省錢,沒繼續用醫院的藥,而是自己跑到藥店買了一些藥。曹女士養好傷后就找到尚先生要求賠償,可是,曹女士的要求被尚先生拒絕了。尚先生認為,曹女士摔倒跟他的狗叫沒有關系?!皩λ膽B度我感到非常生氣,就決定上法庭告他?!辈芘空f,很快她就把尚先生告到了市南法院,法院也給立了案,“今年年后,市南法院作出了判決,判他(尚先生)賠償我醫療費、陪護費等近4000元錢?!?br>
從市南法院的判決看,法院認為尚先生作為動物飼養者應當盡到看管義務,否則飼養的動物致人受傷,尚先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在賠償環節,法庭并沒有支持曹女士在藥店買藥的費用索賠請求,因為醫生沒有作出讓曹女士使用這些藥的醫囑。
在市南法院作出判決后,尚先生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理由是:他聽到狗叫后,已及時將狗牽走,另外,曹女士的傷情也不能確定是不是當場摔傷的。雖然尚先生還提出了很多理由,但市中院審理后,仍然維持了原判,駁回了尚先生的上訴。
對于為何維持原判,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根據公安機關的認定,曹女士是在躲避尚先生飼養的狗時摔傷的,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尚先生作為涉案動物的所有人,應對自己飼養的動物進行妥善管理,以防止動物致他人損害。尚先生未能妥善管理自己飼養的狗,致使曹女士遭受傷害,應當對曹女士因此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記者 王磊 通訊員 法宣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郭新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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