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4月11日訊(記者 李珍 通訊員 法宣) 家住四方區的高某使用彈弓等工具,從別人車里盜竊財物,作案6次,得贓款6.8萬余元,被市南法院以盜竊罪判處12年6個月。因為還有其他同伙一起盜竊和銷贓,高某認為自己是從犯,不應該被判這么多年刑,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近日,被市中院依法駁回。
2007年,因盜竊罪入獄的高某被準予假釋。出了監獄后,高某一直沒有找到穩定的工作。在朋友楊某的慫恿下,他決定重操就業,再次做起了小偷。2007年9月14日下午1時許,高某和楊某(另案處理)等人一起來到嶗山區流清河風景區附近,高某用彈弓將停放在路邊的一輛奧迪車的車玻璃打碎 ,從車里偷走5000元錢和手機、MP4等財物。
隨后,他又和別人合作,多次竄至風景區內,用彈弓打碎停靠在路邊的車玻璃并實施盜竊。高某落網后,據警方調查,高某等人共盜竊6次,所得贓款6.8萬余元。市南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高某12年6個月,高某認為自己是從犯,不應該被判這么多年刑,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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