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法是否導致企業用工機制僵化?對企業成本有什么影響?勞動者本人不愿簽訂合同,怎么辦……在9月19日舉行的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國務院法制辦兩部門負責人積極回應了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四大熱點問題。
勞動合同法不會導致企業用工機制僵化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很多爭議,其中有部分企業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設立僵化了用工機制。
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明確回答:“我不認為勞動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機制的僵化。”尹蔚民表示,從改革開放以來,用工形式一直在向“活”的方向發展。從現在來看,應該說是一種市場化的用工機制。勞動者有權選擇他所要工作的單位,用人單位也有自己的權利選擇勞動者。
尹蔚民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當中已經有詳細的規定,而且在世界各國也是一種普遍的做法。
據尹蔚民介紹,為了使大家能夠正確地理解勞動合同法,在這次實施條例的制定過程中采用了集中表述的方式,也就是說把勞動者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在內的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一并列舉出來,同時把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4種情況羅列出來。他說:“就是為了讓大家能夠比較明確地知道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個‘鐵飯碗’。”
勞動者不愿簽合同,怎么辦?
在勞動合同法中對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做了相應的法律約束,但在現實實踐中出現了有個別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對于這種現象,該如何解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說,針對這一問題,在實施條例的第五條、第六條作了明確規定。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這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的情況。如果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出現這種情況怎么辦?
曹康泰介紹,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兩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企業成本有什么影響?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有種觀點認為,這會增加企業成本。現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公布了,究竟它們會給企業成本帶來什么影響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楊志明認為,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對企業成本的影響是有限的。
他說,就規定來講,主要是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之后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對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也確定了最低標準。但這兩部分都涉及到少部分勞動者,可以說它對成本的影響是有限的。
現在造成企業成本上升的因素有能源、原材料價格的上漲,也有人民幣的升值,也有出口產品退稅率的下調,還有產業升級和節能減排等多種因素,勞動力成本上升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
此外,有一部分企業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沒有給勞動者繳保險,沒有支付這一部分成本。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不存在因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而增加企業繳納社會保險成本的問題。
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是什么關系?
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有種疑問就是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是什么關系,兩者能否同時適用。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郜風濤介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在堅持勞動合同法原則基礎上,對經濟補償制度主要做了五個方面的具體規定:明確了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系;明確了經濟補償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關系;明確了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明確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要支付經濟補償;明確將勞務派遣納入了經濟補償制度。
郜風濤說:“這些規定都與職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希望在執行中把它落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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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取得階段性成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9日說,經過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取得了階段性效果,勞動合同簽訂率上升,帶動社會保險參保人數上升和基金征繳工作,短期勞動合同數量逐步下降。
尹蔚民是在此間舉行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布會上作出上述表示的。尹蔚民說,據26個省(區、市)調查統計,上半年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個百分點。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還帶動社會保險參保人數上升和基金征繳工作。今年1至6月,全國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職工人數比去年底分別新增770萬人、365萬人、875萬人、852萬人、677萬人,全國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6105億元,比去年同期增長31%。此外,從各地情況看,一年以下期限的勞動合同數量明顯減少,三至五年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數量明顯增加。
據新華社
[編輯: 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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