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9月13日訊(記者李珍)即墨市的一對青年男女,經(jīng)媒人介紹認識并確定了戀愛關系,但就在兩人要去登記時卻出現(xiàn)了矛盾,并導致最終分手。兩人分手以后,男方提出要女方歸還他所送的財物。由于女方不愿意歸還彩禮錢,雙方對簿公堂,因雙方對禮錢數(shù)目說法不一,男方就把媒人請到法庭上當證人,最終法院判決女方歸還男方18800元。
今年26歲的小楚(化名)在2006年4月經(jīng)媒人劉某介紹,和張某認識。兩人認識不久,都覺得對方還不錯,于是就確立了戀愛關系。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兩人開始準備結婚。2007年4月,兩人定下了結婚日期,張某和媒人劉某一起到小楚家送了18800元的彩禮錢。訂婚后,兩人卻因為一些瑣事發(fā)生了矛盾,并最終導致分手。張某就到小楚家要求退還他給的彩禮錢和之前給她買的一些東西,被小楚拒絕。于是張某將小楚告上了法庭。
即墨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雙方盡管都承認有彩禮錢這回事,但是所說的數(shù)目卻有較大的出入。張某請求法院判小楚將18800元和他平時到她家里去買的財物都退回來,張某還請來了媒人劉某當證人。小楚堅持,張某當時只給了6800元,并不是他說的18800元。法院審理后,綜合了雙方的意見和證人的證詞和當?shù)氐娘L俗習慣后認為,所送的彩禮錢應該是18800元,而張某所提的到小楚家里去時買的財物則不屬于彩禮的范圍,所以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一審判處小楚歸還張某18800元。
一審判決后,小楚不服判決,上訴到市中院。小楚說,自己并不認識證人劉某,張某給她的彩禮錢是6800元,所以請求法院改判。近日,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小楚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出有效的證據(jù),因此駁回了她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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