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桂芳
《反壟斷法》已于8月1日正式生效。對于這部歷經13年、有著“經濟憲法”之稱的法律,無論是學界還是坊間,期望甚高。就在公眾紛紛猜測誰最有可能成為《反壟斷法》第一被告的時候,昨日,北京四家防偽企業當即將國家質檢總局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國家質檢總局在推廣“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的過程中,違反了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屬行政違法,涉嫌行政壟斷。該案可能成為反壟斷法實施后第一件提起訴訟的案件。(8月2日《新京報》)
企業為什么要告國家質檢總局?因為從2005年4月開始,國家質檢總局不斷推廣一家名為“中信國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企業經營的中國產品質量電子監管網的經營業務,將電子監管網的推廣與中國名牌、免檢產品等評選掛鉤,并規定一些產品不賦碼入網不得銷售。企業加入這一系統,每年一般需繳納600元的密匙費,而普通市民通過手機查詢,每次也需繳納0.2元的短信費企業。原告認為:一方面,國家質檢總局強制推廣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嚴重損害了防偽行業各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另一方面,極大地增加了企業和消費者的負擔。
這份訴訟理由讓公眾不免聯想到剛剛風靡全國的“江西永修縣實行酒類貼標管理”一事。兩相比較,似乎還多有相似之處,只不過一家是高科技的“密匙”,一家是低水平的手工勞動。現在,國家質檢總局需要回答兩個問題:一者,其行為有沒有利用行政權力實際上確立了電子監管網的經營者——— 中信國檢的壟斷地位?二者,一些企業指出,國家質檢總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國檢的股東之一,強力推行電子監管網的背后,可能摻雜商業利益,國家質檢總局能否自證清白?
四家企業將國家質檢總局推向了反壟斷的前臺,這必將是一堂生動而正面的普法課。《反壟斷法》八章57條的法律條文中,有8條直接指向行政性壟斷。行政壟斷具有雙重法律性質,它不僅與經濟性壟斷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即限制、排除了市場競爭,造成了經濟效率的下降并對消費者的福利帶來了損失,本質屬于壟斷行為——— 還是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反壟斷法》中所規定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國家質檢總局很有必要解釋一下自身行政行為了。
[編輯: 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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