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4月24日訊(記者 林剛)連續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時以上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今天,市政府法制辦公布了《青島市城市供水條例(修訂草案討論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什么意見市民可反饋。
新工程要配再生水設施
《條例(修訂草案討論稿)》中規定,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能夠覆蓋的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不能覆蓋的用水單位,符合本市規定條件的,應當按規定自建再生水利用工程設施和使用再生水。而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當中,再生水利用工程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其投資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
停水24小時提供臨時用水
另外,供水企業不得擅自停水。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向主管部門報告,連續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時以上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在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時前,供水企業應當通知用戶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主管部門并通知用戶。
在遇到水資源緊缺、發生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重大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影響供水時,應采取供水應急措施,優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水費有異議7日內答復
《條例(修訂草案討論稿)》中還規定,在收費時按照用水性質的不同實行分表計量。由于用戶原因不能分表計量的,按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因供水企業的原因未分表計量的,按最低類別水價計收水費。對故意隱瞞用水性質的,按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
另外,如果用戶未按期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向用戶發出水費催交通知。用戶對水費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水費催交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供水企業提出,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核實并在七日內書面答復用戶。供水企業不答復的,用戶可以拒絕交納水費;用戶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
目前《條例(修訂草案討論稿)》已經在青島政務網(http://www.qingdao.gov.cn)上發布,市民如果有何意見可在4月28日前將意見反饋到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地址:青島市香港中路11號,郵編266071,電子信箱:xiejinsheng@qingdao.gov.cn。
[編輯: 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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