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干得好好的,沒想到突然就接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了。”11月12日,兩名自稱是如新(中國)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的員工向記者反映道。據他們介紹,該公司近日進行了裁員,九名員工中有五人被裁。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該公司有關負責人未作正面回應,但稱近期按總部要求進行過正常調整。
兩員工稱莫名遭解聘
“我們感覺真有些冤,工作干得好好的不說,前些日子我們剛簽了新合同,可沒想到突然就接到了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12日下午,市民張濤(化名)有些苦惱地向記者反映。張先生告訴記者,他在位于山東路的如新(中國)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已工作了近四年,前幾天剛跟公司簽了一份新合同,本來想好好干下去的,可沒想到上周五那天,他突然接到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當時我有些不敢相信,后來聽說另有四名同事也接到了這樣的通知,這才信了。”張濤說,“對于原因,公司只是說合理調整,還說會支付給我們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自稱是該公司員工的李玲(化名)也向記者反映,她在前幾天跟公司剛簽了一份新合同(明年到期)后,又被公司突然裁掉了,“雖然公司說會給我們補償,但我們實在不想丟掉工作。”李玲告訴記者,從上周末開始,公司進行了一場裁人“行動”,總共九名員工中,先后有五人被裁掉。
公司未作正面回應 13日上午,記者來到該公司,并采訪了公司劉經理。對記者提出的公司最近是否與五名員工解除過勞動合同的提問,劉經理未作正面回答。他表示:“公司內部的事情,他們不方便透露。”但他承認,公司近期進行過調整,不過這種調整是按照上海總部要求進行的正常調整。他還給記者看了一份上海總部發來的公告。公告中稱,為了整合利用有效資源,為客戶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提升公司整體形象,總部決定對包括青島在內的各分公司進行調整。
13日下午,一位自稱是如新(中國)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北方區相關負責人的劉小姐給記者打來電話說,他們總部確實要求各分公司進行過調整,但他們沒有大規模地裁人,不僅如此,他們還想在某些地區增加用人規模,“即使我們裁人的話,也會嚴格按照法律來進行。”
若屬實可申請仲裁
“如果屬實的話,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13日下午,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就此事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根據現行《勞動法》規定,只有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幾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遇到這種情形,職工可通過勞動仲裁部門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無法履行的,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本報記者 李志波 實習生 孫羅南
仲裁部門迎來“咨詢熱”:下周起普法宣講隊將進社區和企業 半島網11月13日訊(記者李志波 實習生 孫羅南)離《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還有40多天時間,記者采訪了解到,市勞動仲裁部門有關該法的咨詢電話現在就多了起來,僅立案室一天就能接到十余個咨詢電話。“我想問一下,《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后,如果企業超過一個月不跟我們簽合同,是不是真的要支付兩倍工資?”今天上午,市民王先生撥打市勞動仲裁委立案室的電話咨詢道。據立案室一位姓武的工作人員介紹,現在他們每天都會接到有關《勞動合同法》的咨詢電話,有時一天能接十多個。
據市勞動仲裁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雖然現在出現了《勞動合同法》咨詢熱,但有關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未明顯增多。不過這位負責人預計,到明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施行后,這方面的案件肯定會驟增。
另據記者了解,為配合《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本市勞動保障各部門將加大工作力度。在宣傳方面,將與企業聯合會合作加強對企業法人和勞工負責人的培訓,年內培訓5000至10000人。同時還將印制20萬份《勞動合同法》宣傳紙,組織成立普法宣講隊伍,從下周開始,走進社區和企業宣傳《勞動合同法》,提高勞動者的依法維權能力。
■
相關鏈接:以下幾種情形單位可以裁人 (一)《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情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編輯: 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