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年前的一天,市民韓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期為15年。但在合同簽訂3年后,公司便通知韓某不用來上班了。理由是:韓某無編制、無檔案。就在雙方“互無瓜葛”數年后,2005年,韓某提出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給予補繳社保費并支付生活費……
被辭八年后雙方起爭執
2006年2月初,青島市李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作出了裁決:被申訴人青島某公司為申訴人韓某補繳1997年9月至2006年1月的社會保險,并向韓某補發1997年9月至2000年10月間的生活費2.28萬余元。
原來,早在1994年3月,韓某便來到該公司工作,兩個月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5年。在此期間,公司為韓某建立了社保賬戶,并為他繳納社會保險。但在1997年8月,韓某卻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稱,因為韓某無編制、無檔案,所以讓他不要再來上班了。此后,韓某便沒有到該公司上班。然而,到了2005年11月,韓某向李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并支付1997年以來的生活費。
于是,經過審理后,仲裁委員會作出了上述裁決。
□庭審焦點
原被告有無勞動關系
由于不服從該判決,隨后不久,該公司便向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將韓某告上了法庭。同時,青島某物資公司被列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訴狀中,該公司提出,韓某原本是青島某物資公司的固定制職工,1994年3月,在韓某到原告處工作后,調轉手續由韓某自己辦理。后來,韓某的相關關系卻一直未能轉到原告處,因此,原告在1997年8月通知被告回物資公司工作。由此,該公司認為,既然韓某已離開公司長達八年之久,現在提出要求補繳社保費并補發生活費毫無道理。
庭審中,面對原告的起訴,韓某卻提出,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后,原告便給自己辦理了社保賬戶等手續,所以,一直認為自己的檔案已經被調取成功。而且,當時公司也只是通知他“回家等著”,雙方從未正式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時,應首先與前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所以,雖然我們與韓某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至今沒有具備法律所規定的生效要件,韓某一直與物資公司保持著勞動關系?!痹婀菊J為。韓某則認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關系是由勞動合同確立的,所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判決
有勞動關系,原告敗訴
經過審理后,法院于前不久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原告公司為韓某補繳1997年9月以來的社保費,并支付生活費近2.5萬元。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雖然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勞動合同期限,但原告公司卻在1997年8月便以被告韓某沒有檔案為由,通知韓某不要再來上班了,這違反了雙方的合同約定。同時,就原告公司提出的在韓某檔案沒有轉移的情況下,雙方的勞動合同就不生效,而且雙方的勞動關系也不存在的主張,是一種誤解。這是因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調轉檔案并非勞動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
關于韓某提出的社保費及生活費的問題,法院認為,既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原告公司僅僅以減員增效和韓某不在編為由通知韓某不要再來上班,并沒有與韓某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所
以雙方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原告公司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此外,由于被告韓某在庭審中提出與原告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這符合法律規定。為此,原告公司應負責為韓某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和失業手續。本報記者 李存國
扣押檔案,最高罰兩千
從何時起,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勞動關系?明年起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與此同時,該法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此外,在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如若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自用工之日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扣押檔案最高可被罰款兩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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