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 12月 12日訊(記者 胡進宇) 9月18日上午,市民張先生因未系安全帶被市南交警大隊執法交警做出了“罰款 100元并扣1分”的處罰。因認為交警對自己不系安全帶進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市民張先生將市南交警大隊告上了法庭,9月27日本報對此案進行了獨家報道。今天,市南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
法庭辯論中,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了“1992年公安部下達的《關于駕駛和使用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是否適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新《交法》”)、“四方交警大隊日前對張先生提起的行政復議作出撤銷決定的真正原因是什么?”這兩點上。
■焦點一
舊規是否適用新法
張先生在法庭上提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通告》應該是公安部為1988年頒布的《交通管理條例》的配套細則。新《交法》頒布后,《條例》廢止。“如同夏利車的零件肯定不能使用在寶馬車上,為《條例》配套的細則怎么可以用在新《交法》上?”
張先生還提出,新《交法》第四十一條已經明文表示了“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而新《交法》目前沒有使用安全帶的具體規定,公安部沒有權力為新《交法》作細則規定。
而法庭上市南交警則答辯,公安部于2004年曾下達文件,“之前有公安部門下達的規定等與新《交法》沖突的全部廢止?!倍锻ǜ妗繁旧砼c新《交法》并不沖突,也不在廢止之列。因此該《通告》仍然有效。交警對不系安全帶者做出處罰依據充分。
■焦點二
撤銷處罰因為啥
在法庭上,張先生還舉證了另一次因不服對其“不系安全帶遭處罰”提起行政復議,四方交警大隊做出了撤銷處罰的決定書。
對此,市南交警大隊提出,經他們調查,四方交警大隊當時撤銷處罰決定是因為發現交警執法過程中開具的罰單存在程序錯誤,并非因處罰缺乏法律依據。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市南交警還向法庭提供了四方交警出具的情況說明。
張先生對此則認為,自己當時向交警部門提起行政復議的理由只有一條,“對司機不系安全帶進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因此不存在市南交警所說的情況。
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及最后陳述后,主審法官宣布休庭這起案件將在近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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