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淪為罰款機器的“電子警察”背離了初衷
隨著道路管理日益智能,全國多地都在增設交通“電子警察”。但是,“不少電子眼設置極不合理。有些地區故意在平整空曠的道路上規定較低的最高時速、在同一道路上設置多個限速規定且之間無緩沖地帶轉換、在道路暢通時改變車輛行車道設置導致壓線、在路邊區域一律給予停車違法處罰等。”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提出“防止濫設濫用‘電子警察’建議”引發熱議。
眾所周知,“電子警察”可有效解決交警警力不足的問題,增強執法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率,并提供完整的違法證據鏈,避免相關糾紛,對提升執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處罰與教育常被看作是執法的“兩條大腿”。交通違法處罰是手段,以求達到教育的目的,最終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護交通參與者人身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但現實中,有的執法部門盲目地將“電子警察”抓拍與現實的交警執法畫上等號。盡管“電子警察”實現了高效處罰,卻并未完成高效教育。有些被“火眼金睛”抓住的交通違法者只能抱怨一句“運氣太差”“下次一定要躲開攝像頭”,卻并不一定真正能將交通規則和安全意識內化于心。
對于地方而言,評價交通執法成效不能僅以“電子警察”安裝密度、處罰違法數量,甚至創造罰款金額大小作為評判,而應將增設“電子警察”進行交通整治后“是否改善當地交通秩序”“是否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交通參與者人身財產安全是否得到更好保障”為標準。
當“電子警察”“拍”出天量罰單時,交管部門首先應反觀自身:道路指示牌設置是否醒目、道路標線標識是否明晰、交通信號燈設置是否合理、道路寬度是否合適……如明知有異常數量的違法現象發生,卻縱容安全隱患的存在,將“電子警察”淪為不折不扣的罰款機器,無疑背離了用科技改善交通安全管理的初衷。
每一次執法都要體現善意、明確初衷、經得起監督。當前,“電子警察”在什么路段應該設置、設置多少、由誰核準、多久進行準確度檢驗,相關的規范標準和程序仍然存在空白和盲區。
交管部門應進一步規范各地設置和使用“電子警察”的標準,加強設置地點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接受社會監督和投訴。此外,交通罰款用途應該公開、規范,盡量做到專款專用,讓罰款真正實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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