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熱線|老人去世后的死亡撫恤金,親孫子是否有權代位繼承?半島問法熱線聚焦養老繼承律師給您講明白
近年來,有關養老繼承的話題頻繁成為社會熱點,各級法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也呈現上升趨勢。4月22日,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聚焦養老繼承問題,就市民關心的老人贍養、遺囑效力、法定繼承等問題邀請北京高朋(青島)律師事務所的魯桂霞律師和密齊光律師進行解答,記者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整理,供市民參考。
上午9點30分,熱線準時開通,市民王先生來電咨詢老人撫恤金的分配問題。“我的爺爺奶奶有一兒一女,也就是我的父親和姑姑。父親在爺爺奶奶在世時就去世了,我是父親的獨生子。爺爺奶奶生前一直獨自居住,爺爺去世后,因奶奶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姑姑就把她接回家照顧。”王先生表示,自己并沒有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過,也沒怎么照顧過他們。
前段時間,王先生的奶奶因病離世,相關單位把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都打到了姑姑的賬戶里。王先生詢問律師,奶奶的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是否屬于遺產,作為孫子能否代位繼承?
魯桂霞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死亡撫恤金不屬于遺產,而是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和物質幫助,其分配需考慮親屬關系緊密程度、共同生活情況及扶養義務履行等因素。“根據您的描述,您從未與奶奶共同生活,也未形成扶養關系;而姑姑在爺爺去世后長期與奶奶共同生活,與死者關系更緊密。您姑姑實際承擔了照顧奶奶的責任,而您未履行贍養義務。根據法律原則,盡主要扶養義務者可多分,未盡義務者可少分或不分。”魯律師表示,至于喪葬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喪葬費是單位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經濟補償,不屬于遺產,僅用于支付實際喪葬支出。分配原則是誰實際操辦喪事、支付費用,誰有權獲得。
“您姑姑操辦了奶奶的后事,您并未參與,所以您無權分割喪葬費。雖然您作為孫子,屬于近親屬,但您主張分割奶奶撫恤金和喪葬費的訴求,大概率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但涉及其他遺產繼承,比如爺爺奶奶的房產、存款等,您作為代位繼承人,可就遺產部分主張權利。”魯律師解釋道。
關于老人的遺產分配問題,一直是訴訟的焦點。劉先生有一個妹妹,父母有一套房產,登記在父親名下。劉先生常年在外地打拼,平時因為工作繁忙,去父母家探望的次數不多。妹妹在本地,對父母照顧較多。
“2019年,母親因病去世,當時沒有留下遺囑。后來,父親覺得妹妹照顧他多,就手寫了一份遺囑,說房產全部由妹妹繼承,還說房子是他自己掙的,他有權決定。現在父親也去世了,妹妹拿遺囑要獨占房子,劉先生覺得不合理。”劉先生詢問律師,這套房子是父母共同財產,母親去世時沒留遺囑,父親的遺囑能直接把整套房子都給妹妹嗎?
密齊光律師了解情況后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去世時,需先將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剩余一半作為遺產分配。 老人的房產為他們婚后購買,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母親去世后,房產的50%份額直接歸父親所有,剩余50%作為母親的遺產。因母親未留遺囑,適用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親、您和妹妹,三人各繼承母親遺產的1/3。”密齊光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財產,無權處置他人財產。 “您父親遺囑僅能處分其個人合法份額,超出部分無效。也就是說,您父親遺囑中全部房產由妹妹繼承的表述,超出了其個人份額范圍,擅自處分了您和妹妹從母親處繼承的份額,這部分無效。因此,合理的分配方案應該是,該房產中父親的份額按遺囑歸妹妹,您從母親處繼承的份額仍歸自己。若房子歸妹妹所有,她需按市場價值,給您所占份額的補償款。”密律師表示。
問題1:哥哥家收入低于最低保證標準,可以不支付母親的贍養費嗎?
薛女士兄弟姐妹4人,有兩個哥哥和一個妹妹,她母親今年82歲,退休后因身體不好住在養老院。現在她每月的退休金在支付了養老院的護理費、醫藥費等各項費用后,每月缺口有800元。母親想讓四個子女每人出200元贍養費,但二哥說自己靠低保生活,家里收入比最低保障線還低,不愿意給。薛女士詢問,二哥的情況可以不承擔贍養費嗎?除了支付贍養費,還有什么算是盡贍養義務?
律師說法:薛女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與保護之責。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同樣清晰指出,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中照料以及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這充分表明,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責任,絕不容許逃避。在贍養費計算方面,全國并無統一標準,通常需綜合考量當地經濟狀況、您母親的實際需求,以及贍養人的經濟實力。根據您的描述,您母親每月的開銷比自身工資多出 800 元,這便是實際所需費用。就贍養人的經濟能力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贍養人若因殘疾、疾病、失業等原因導致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可免除贍養費支付義務。您二哥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標準,確實無力支付贍養費,則可以不用承擔。對于老人的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是主要方式,但非唯一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避免老年人精神孤獨。子女定期探望、協助就醫、整理家務等都可作為履行贍養義務的表現。當然,若后續您二哥經濟狀況有改善,比如找到新工作、收入提升等,您母親可要求其補付贍養費。我建議您以后要定期探望母親,履行精神贍養義務,避免因“只給錢不陪伴”引發新的糾紛。
問題2:母親在養老院被他人打傷,養老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李女士的母親住在某養老院。前段時間,母親被住在同樓層的張大爺用拐杖打傷,送到醫院檢查,母親面部受傷、腿部骨折,住院治療花了不少醫藥費。李女士了解后得知,這位張大爺經常會無緣無故地激動起來,屬于養老院里的“特殊老人”,事發時,養老院工作人員并沒有及時制止張大爺的傷害行為。李女士找養老院索賠,他們卻說這是張大爺的個人行為,屬于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超出了養老院的正常管理范圍,且養老院在事件發生后已經及時采取了送醫救治等措施,不存在過錯,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李女士詢問律師,養老院沒管好“特殊老人”,導致自己母親受傷,是否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說法:李女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您母親受傷這件事中,張大爺作為行為實施者,是直接責任人,需對您母親的傷害承擔侵權責任。養老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則取決于其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您了解到的情況,養老院明知張大爺有情緒失控、暴力傾向等特殊情況,卻沒有對其制定了專門的護理或監管措施,比如專人看護、限制行動范圍等,這屬于“監管失職”;而在傷害事情發生時,養老院的工作人員并沒有及時發現并制止傷害行為,由此可以認定養老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養老院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建議您立刻收集相關證據,比如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傷殘鑒定報告證明實際損失的證據;養老院管理制度文件、工作人員排班記錄、巡查記錄等證明存在監管疏漏的證據;現場監控錄像、在場老人證言等證明事件經過及養老院處置是否及時的證據。先與張大爺家屬和養老院協商,明確雙方責任比例,要求他們共同賠償。若協商不成,可將張大爺及其監護人與養老院列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并提供相關證據,主張張大爺承擔全部侵權責任;養老院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問題3:第一順位繼承人健在,第二順位繼承人能否分得遺產?
劉先生很小的時候,父親和母親就離婚了,他跟著母親一起生活。父親在離婚后買了一套房子獨住。2019年父親與張女士再婚,再婚后無子女。父親有一個弟弟,至今健在。前段時間,父親因病去世,繼母張女士說父親生前留了一份代書遺囑,說房子歸她一人,但劉先生看到遺囑上只有父親的簽名,父親的弟弟稱父親生前住院近20次,每次病危都是他在跑前跑后,而劉先生和張女士都沒怎么管,所以他要求分房產50%的份額,理由是他對父親“扶養較多”。劉先生詢問律師,繼母張女士的遺囑是否有效?父親的弟弟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否有權分得遺產?
律師說法:劉先生,《民法典》中有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且《民法典》中還規定,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遺囑無效。 根據您的描述,您父親的代書遺囑只有他的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應該屬于無效遺囑。《民法典》中對于繼承有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但《民法典》中還有規定,若其能證明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可適當分得遺產。您父親的弟弟如果能提供相關證據,比如在您父親住院期間的病歷陪護記錄、醫療費票據、證人證言等,證明在您父親喪失部分自理能力時提供了“必要且長期的扶助”“超過一般親情范疇的照顧”,那么法院可能認定其“盡了一定扶養義務”,從而適當分得遺產。但您叔叔只能適當分得少量份額,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超過10%,而非他主張的大額比例50%,因其主張明顯超過“適當”范圍,法院最終會調整為合理比例。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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