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商務廳等7部門制定《2024年山東省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精神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印發〈關于加力支持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04號)部署安排,更好實施汽車置換更新補貼政策,促進汽車消費優化升級,山東省商務廳等7部門制定《2024年山東省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實施細則》。
一、實施時間
政策實施期從2024年7月25日(以下日期均含當日)開始,最晚至2024年12月31日結束,期間各市用完中央和省級下達的資金額度后,自行確定補貼政策是否執行,并及時發布公告。
二、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對消費者自2024年7月25日至各市政策實施截止日期期間轉讓本人名下乘用車,并在山東省內汽車銷售企業購置新能源乘用車或燃油乘用車(均為新車),且在山東省內完成車輛注冊登記的,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
(二)補貼對象為個人消費者。轉讓舊乘用車的消費者與購置新乘用車的消費者必須為同一人。消費者每轉讓一輛舊乘用車并購置一輛新乘用車可申請一次補貼。轉讓舊乘用車與購置新乘用車無先后時間順序要求。
(三)對轉讓舊乘用車并購置燃油乘用車,購車價格8萬元(含)以下的每輛補貼3000元,價格8萬元(不含)至20萬元(含)的每輛補貼8000元,價格20萬元(不含)以上的每輛補貼12000元;對轉讓舊乘用車并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購車價格8萬元(含)以下的每輛補貼4000元,價格8萬元(不含)至20萬元(含)的每輛補貼10000元,價格20萬元(不含)以上的每輛補貼15000元。購置價格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的價稅合計數為準。
(四)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九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為新能源乘用車,掛其他汽車號牌的視為燃油乘用車。
(五)本細則所稱轉讓是指個人消費者通過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使申請人名下的舊乘用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含變更情形),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轉讓的舊乘用車應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記在申請人名下(以《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時間為準),轉讓時間以《機動車登記證書》記載時間為準。
購買新乘用車時間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時間為準,注冊登記時間以新乘用車《機動車行駛證》記載時間為準。
(六)政策實施期間,申請人購置同一輛新乘用車(以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準)不得重復申請享受國家汽車以舊換新或山東省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已申領上述任意一種類型補貼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另一種類型補貼。補貼申請信息審核期間,購置的新乘用車應始終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否則審核不予通過。
三、補貼申報流程
(一)補貼申報入口
擬申請汽車置換更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4年9月28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搜索“山東省汽車置換更新”小程序,按照購置新乘用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市級)選擇補貼受理地,根據系統提示準確填報信息,并清晰完整地上傳相關證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補貼申報材料
1.錄入申請人身份信息及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機號碼,申請人本人持有的商業銀行在境內發行的Ⅰ類借記卡卡號、開戶行名稱等信息,上傳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照片或掃描件等。
2.錄入轉讓舊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VIN碼)、號牌號碼、轉讓登記日期等信息,上傳舊乘用車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轉讓前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第一、二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
3.錄入購置新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VIN碼)、號牌號碼、購買、注冊日期等信息,上傳新乘用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第一聯“發票聯”)和《機動車行駛證》(主、副頁)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
上述轉讓舊乘用車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購置新乘用車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機動車行駛證》應于2024年7月25日至各市政策實施截止日期期間取得。
四、補貼審核及發放流程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信息后,各市商務部門會同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汽車置換更新信息平臺反饋審核結果。如線上審核出現困難或異議,由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線下核實。信息審核及補貼發放工作可由各市商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
(二)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有效、清晰、完整,符合本細則補貼條件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符合本細則補貼條件的,由商務部門通過信息平臺反饋等方式將補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要求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原渠道補正提交有關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補貼不予發放。申請人如出現姓名、身份證號碼變更等特殊情況,需提交相關補充材料的,以各市商務部門要求為準。
(三)各市商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職責對補貼申請信息進行初審,將初審合格信息推送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初審信息進行復核后反饋各市,由各市按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個人銀行賬戶。各市商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每月匯總一次補貼發放信息及金額,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五、補貼資金管理
各市要充分用好中央和省級資金額度,加快補貼信息審核和資金發放。若地市用完中央和省級下達的資金額度,則超出部分由相關市通過地方資金支持,中央和省級不再負擔。各市商務部門、財政部門于2025年1月31日前,將政策實施期間的補貼資金發放情況和資金清算建議等報送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
六、監督管理要求
(一)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會同省公安廳、省稅務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指導各市相關部門對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各市人民政府是項目和資金管理第一責任主體,補貼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市商務部門對補貼信息、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范性負責;各市財政部門負責抓實抓細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預算執行中要加強績效運行全過程動態監控,及時發現糾正績效運行偏差;各市公安、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舊乘用車轉讓登記、新乘用車注冊登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等相關工作,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落實好補貼政策。
(三)各市要設立汽車置換更新補貼政策熱線咨詢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取消補貼申領資格,已發放補貼的予以追回,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各市熱線咨詢電話可通過汽車置換更新信息平臺查詢。
(四)申請人應當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如實填報信息,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在出售舊乘用車后,應及時辦理車輛轉讓登記手續。汽車銷售企業和所屬銷售人員應依法經營、誠信經營,嚴禁借政策實施之機抬高汽車銷售價格,嚴禁多開、虛開、偽造銷售發票,不得以協助辦理補貼申請為名,收取任何費用。各市要建立舉報機制,對發現存在上述問題的,有關部門要嚴肅追究企業相關責任。
(五)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各市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六)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市商務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細則制定本市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做好優惠政策銜接,確保政策平穩有序過渡。各市制定的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審核后方可發布實施。
(七)本細則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變更,以國家最新政策規定為準。實施過程中出現影響政策執行的有關情形,本細則及時進行優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