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熱線丨網約車被撞確認全損,能否要求對方承擔停運損失?聚焦交通事故糾紛,律師在線解答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宋泓睿
汽車是人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近年來,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的持續增長,交通事故也呈現上升趨勢,交通事故糾紛更是頻繁發生。順風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能拒賠嗎?車輛全損,能否要求對方承擔停運損失?8月27日,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聚焦交通事故糾紛,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的王政律師和姜鑫律師在線解答市民疑惑,就一些交通事故常見問題向市民普法。
上午9點30分,半島問法熱線如約開通,市民劉先生就來電咨詢。“我是一名網約車司機,開著一輛電車,雙證齊全,前段時間發生了交通事故,第一輛車違法變道侵占我的車道,交警認定對方全責,事故造成我的車輛受損嚴重,電池電機報廢,保險公司評估后確定按照車輛全損進行賠付。”劉先生咨詢律師,這種情況下能否要求對方承擔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
王政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其中就包括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停運損失需要計算時間,一般情況下是車輛維修期間,法院會根據相應的標準進行計算。”王政律師表示,但是劉先生所說的車輛被判定全損的情況下再要求停運損失,在司法實踐上很難得到支持。“一般保險公司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能做出車輛全損的認定,當做出這個認定時,也就意味著車輛已經沒有維修的必要,受損車主就可以購買新車從事營運行為,如果在等待賠償金額下發后,才再次進行車輛運營,這期間產生的停運損失,屬于個人行為擴大自己的損失,應由個人來承擔。”
嚴先生老家是平度的,平時在青島市區生活,名下有一輛私家車,性質為非營業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為每個座位10萬元。“前段時間,我準備開私家車回平度老家,通過某順風車平臺承接了一個訂單,搭載乘客前往平度,也能分擔一下我的過路費和油費。”嚴先生向姜鑫律師介紹,在行車途中車輛發生單方事故,造成乘客受傷。
“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上,我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乘客不承擔責任。”嚴先生找到保險公司,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乘客損失時,“保險公司卻以認為我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拒絕賠償。”嚴先生詢問姜律師,自己的私家車平時都是上下班時使用,只是回老家時會偶爾接順風車的訂單,這屬于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嗎?保險公司可以以此拒賠嗎?
姜律師進一步了解情況后認為,在事故發生時,嚴先生通過某順風車平臺承接乘客的順風車訂單并搭載其前往平度,行駛范圍、行駛路線均在合理可控的范圍內,其搭乘出行路線相同的人僅系在自用基礎上的順便行為,車上是否搭乘乘客在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也不必然增加車輛危險程度,應該不屬于商業三者險中關于“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不予賠付的情形。
“在實務中,從事順風車的一般都是私家車,所購買的車輛保險也是非營運性質,一旦在搭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極易圍繞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發生糾紛,如果保險公司堅持拒賠,您可以通過訴訟手段解決。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法院往往會根據車主和乘客提供的相關證據,綜合費用分攤情況、車輛行駛區間是否符合合理順路的出行目的、接單頻率等因素予以認定,最大限度地平衡保障合乘服務提供者與合乘者的合法權益及保險人的利益訴求。”姜律師表示。
結合當天市民來電情況,記者將部分問題進行了整理,供市民參考。
問題1:與掛靠公司的司機發生交通事故,我該如何維權?
前段時間,張先生駕駛轎車與陳先生駕駛大型汽車在某高速收費站出口相撞,致使張先生車輛嚴重受損。經交警現場勘驗,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陳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先生無責任。事后,張先生找到陳先生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可陳先生稱自己沒錢賠償。經了解,陳先生駕駛的車輛掛靠在某運輸公司,且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100萬元。張先生詢問律師,自己該如何維權?
律師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表明陳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先生無責任,也就是認定應由陳先生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陳先生的車輛掛靠在某運輸公司,該公司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張先生可以將陳先生、某運輸公司以及某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陳先生賠償車輛損失,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統籌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律師提醒廣大車主,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后,受損方在訴訟前應確認對方是否有掛靠關系,是否投保,并將被掛靠方及保險公司一并列為被告,從而降低因責任人單一導致無法實際獲賠的風險。
問題2:無法確認診療情況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該如何處理?
2023年4月,葉先生駕駛二輪電動車經過某路口時,與程先生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葉先生倒地受傷,電動車也受損嚴重。經交警現場勘查,認定程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葉先生負次要責任。葉先生隨后被送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肩軟組織挫傷”。當天晚上,葉先生又去了一家三甲醫院治療,經CT檢查后未見明確骨折脫位。事發兩天后,葉先生右肩仍疼痛難忍,再次赴三甲醫院治療,經醫院檢查認定為“右肩袖撕裂”并建議手術治療。葉先生找程先生,要求對方賠償相關費用,但程先生認為葉先生右肩袖撕裂傷情與交通事故無關,拒不賠償。葉先生詢問律師,雙方在診療情況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法達成共識,自己該如何處理?
律師說法:由于葉先生和程先生對于診療情況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法達成共識,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該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法院通過雙方提交的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案件事實時,需要參考專業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作為證據中的一種,鑒定意見能夠幫助法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正確的認識和判斷,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但其不是唯一依據,其不能作為直接的法律評價,對案件事實作出法律判斷還是應當由法官根據證據規則來進行。葉先生手中的就醫記錄存在連續性和逐步性,其在事故后的三日內先進行了X光和CT檢查,最終由核磁共振檢查確認了右肩肌腱撕裂損傷的傷情,符合外傷檢查從常規到特殊的規律。故從葉先生的舉證責任來看已經完成。作為賠償義務人的程先生如果對此提出異議,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程先生不能提供相應證據否定葉先生證據的真實性,也不能提供證據證實有其他原因導致葉先生三日內增加傷情,則程先生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問題3:多車相撞,無責車輛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前段時間,孫先生駕駛私家車正常行駛時,被右側順向行駛的賈先生駕駛的車輛撞到,兩車相撞后導致孫先生的車輛失控駛入對向車道內,與對向郭先生駕駛的車輛相撞,致使三車受損,孫先生、郭先生以及其車內乘客受傷。經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就在孫先生治療和準備證據時,卻收到法院通知書,原來郭先生和受傷乘客將孫先生和他私家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起訴,要求賠償他們的相應損失。孫先生詢問律師,在事故中自己是無責方,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說法: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孫先生為自己車輛購買的“交強險”是一項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險種,其中的“無責賠付”制度規定,無責任方在無責的情況下從自己所投保的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強制承擔保險賠償的行為。也就是說,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只要是事故當事人之一,無責任方所在的保險公司也必須按無責賠償限額給財產受損者或人身受傷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體現交強險強制保險的優越性,實現對受害者的保險補償。不過孫先生也不用著急,因為在事故認定書中認定你不負事故責任,因此只需由你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孫先生本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提醒廣大車主,當發生多車相撞且認定一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情況下,建議權益受損方在起訴時將無責車輛方及其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一并起訴,避免后期需另行起訴造成不必要的訴累及損失。
問題4:車輛全損,全責方保險公司為何不按照我的全損險評定金額賠錢?
市民何先生來電反映,不久前自己排隊下匝道時,后方一輛車沒有剎車發生追尾事故,自己的車輛又撞在了前方車上,事故造成自己車輛受損嚴重,后方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責任車輛保險公司判斷,何先生的車已經沒有維修的必要,達到全損賠償的標準,但是保險公司只愿意承擔8萬元的費用,低于自己車輛購買全損險10萬元,何先生詢問,自己要求對方保險公司支付10萬元能否得到支持?
律師說法:當全損事故發生后要求對方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大多數人會認為賠償額應該是自己購買車損險的額度。但實際上,保險公司的商業險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公司對于車輛定損時會采用相對于保險公司的最優化方案,一般情況下鑒定機構評定一輛車的現有價格,會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或者公里數作為重要參考。尤其是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更不會以全損車的車損保險額度全賠。律師建議何先生先與對方保險公司進行協商,當評定價格差距過大時,律師建議進行訴訟。屆時,法院會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全損金額鑒定。
問題5:肇事司機為救助受害人駛離事故現場,屬于商業三者險的免賠情形嗎?
前段時間,鄭先生駕駛私家車回家途中,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王先生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鄭先生及時停車查看,見王先生受傷,立刻撥打了120。在救護車到達現場前,鄭先生見王先生傷勢嚴重,就駕駛自己的私家車送王先生就醫。在送醫途中鄭先生電話報告了交警,告知了事故發生地點以及當前送醫的情況。將王先生安頓好后,鄭先生返回事故現場配合交警調查。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鄭先生負主要責任,王先生負次要責任。事后鄭先生找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時,保險公司主張鄭先生在事故發生后未依法保護事故現場、未及時報警且在移動事故車輛時未標明位置,屬于商業三者險約定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的免賠情形,拒絕賠償。鄭先生詢問律師,事故發生后自己已經報警,當時離開現場是為了救助受害人,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賠償是否合理?
律師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根據鄭先生的描述,他在事故發生后履行了立即停車、搶救傷員并迅速報警等義務。即使鄭某因搶救傷員未能保護現場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查明,亦僅涉及保險責任范圍問題,而非保險責任免除問題。而實際上,鄭先生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并未導致事故責任無法查清,亦未擴大損害后果,不存在保險責任難以確定的情況。因此,保險公司以駕駛人移動事故車輛時未標明位置為由主張免責的訴求應該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現實生活中,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措施包括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等。搶救傷員的目的在于維護生命安全,其他義務的目的則是確定事故責任,律師認為前者重于后者。因為駕駛人及時履行傷者救治義務,符合社會公序良俗,有利于防止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也符合保險公司的利益。
問法感悟
王政律師:當下社會,隨著網約車等客運出租的發展,與其相關的交通事故也隨之出現。客運出租的停運損失作為一種間接損失該如何賠償,逐漸成為社會熱點問題。在此,做出提醒:首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次,如果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履行了對間接損失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就會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而在實踐中,絕大部分商業險條款都將停運損失列為賠償的出外項目,并且就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侵權人應當對停運損失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后,我們在乘車出行時應當盡量注意行車安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盡量避免出現交通意外事故。
姜鑫律師: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責任車輛可能會伴隨掛靠、出租、出借等特殊情況,針對這些特殊情況,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律師給出解答:1、營運車輛存在掛靠關系的,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2、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將車輛租賃或出借給他人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里的過錯通常為以下幾種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仍進行出租或出借,且該缺陷系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出租或出借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使用的;知道或應當知道使用人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或麻醉藥品,仍然出租或出借的。因此,律師建議廣大車主或車輛管理人在將車輛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時,一定要盡到上述注意義務,出行時注意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避免因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及訴累。
相關判例:
車輛借給他人,出了事故又沒交強險,車主要賠嗎?
案情概述
郭先生有一輛小型越野客車,但并未投保交強險。某日,朋友杜先生借了該輛車出行,杜先生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肖先生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肖先生摔倒,腳被汽車車輪壓傷。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杜先生和肖先生負事故同等責任。
肖先生向駕駛人杜先生、車主郭先生索要賠償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1.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肖某、杜某負同等責任,郭某作為杜某駕駛車輛的所有權人,負有為該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其作為投保義務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故應和侵權人杜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杜某、郭某賠償肖某各項費用共計8000余元。
以案說法
本案審理的焦點在于所有權人郭某是否應當與杜某就肖某主張的各項損失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是我國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而設置,具有較強的公益性質。本案中,郭某作為杜某駕駛車輛所有權人,系車輛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負有為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郭某作為投保義務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杜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交強險范圍內的責任承擔是不區分責任過錯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權人在事故中存在過錯,在交強險范圍內即應全額對被侵權人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交強險作為強制保險對于保障賠償受害人基礎損失重要特性。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車主,投保交強險系車輛所有權人的法定義務!只要購買使用機動車輛,即應依照法律規定按時購買及續保交強險,避免因未投保交強險而給己方造成的不可預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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