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需要戶口簿、取消登記地域規定……婚姻登記條例擬修改
2024-08-15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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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民政部日前就《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這是現行《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28條,分6個章節,分別是總則、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檔案和補領婚姻登記證、法律責任、附則。
修訂草案相比現行《婚姻登記條例》,在婚姻登記程序上作了修改。比如: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的規定。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須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本人的結婚證兩項。
修訂草案還取消了對婚姻登記地域管轄的規定。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另外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草案新增了關于30天“離婚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等條例,并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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