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13萬青島融商基礎設施有限公司定融產品到期難兌現 江蘇投資者急需看病錢
半島網8月9日 近兩年,定融產品接二連三出現“爆雷”事件,令投資者難以心安。近日,江蘇投資者劉女士向半島網熱線80889213反映,2023年,她參與認購了由發行方青島融商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商”)于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青島中部基建債權》系列的資產項目,認購金額為13萬元,期限為12個月。但今年5月30日到期后,本應在3個工作日內收到的投資本金及剩余未支付的利息,卻難以兌現。
爆料:江蘇投資者急需看病錢 如今本息難要回
劉女士表示,當初認購產品,恰恰是看上了發行方青島融商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背后的擔保方青島融海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的國有獨資身份。但沒想到是,當初的“定心丸”卻成了如今的“鬧心丸”。
根據《產品份額確認函》,《青島中部基建債權》項目業績比較基準為8.6%年化;產品收益分配為每年的6月、12月的20號支付半年利息,發行人將在3個工作日內將投資本金及剩余未支付的利息支付至原付款賬戶。
劉女士告訴半島網記者,2023年12月她收到了5605.32元利息。今年產品到期后,由于產品未及時到賬,她便主動聯絡了青島融海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在青島的一位負責人,提交信息后,對方卻表示“預計6月20號左右開始付,預計四個月兌付完。”此后的1個半月里,劉女士陸陸續續收到了3筆轉賬,分別為6000元、8000元、3000元不等,總共17000元。
在采訪中,劉女士透露,現今她和丈夫都在病中,急需用錢治病、還貸款,便想對方提出馬上兌現全部本金利息的要求,“他說‘不可能’。分4個月平均一個月也要3萬多和利息,但是現在才給17000元。”
融商:經營異常,被列為被執行人
半島網記者通過全國企業信用查詢系統“企查查”查詢得知,青島融商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被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今年5月10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且已于7月17日因408萬執行標的被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8月7日,半島網記者撥打劉女士提供的青島負責人楊先生的電話了解情況,但他表示“需要跟劉女士核實一下,具體情況不太清楚。”但截至發稿前,劉女士并未接到核實電話。
融海:截至發稿前,半島網并未收到回復
根據企查查,青島融商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冊資本為1500萬元。公司控股股東共有三家,分別為臨沂市羅莊區人才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持股40%,青島融實發展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0%,中光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股20%。
值得注意的是,股東融實是由融海100%持股,即與劉女士所購買的該定融產品的擔保方是同一家公司。在進一步了解中,半島網發現,融海由李滄區國有企業服務中心100%控股,李滄區國有企業服務中心是由李滄區人民政府舉辦,屬于事業單位。
2023年11月9日,中國質量新聞網曾報道《商票持續逾期 青島李滄區國資辦旗下5家企業被公示》一文。根據上海票據交易所發布了《截至2023年10月31日持續逾期名單》。 截至2023年10月31日,6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承兌人逾期的承兌人數量為3002家,其中青島市李滄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旗下5家企業“上黑榜”。其中,青島融海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逾期余額為442,470,669.48元。
融海成立于2016年7月,根據企查查,成立8年來,已有87個司法案件,一半以上的案件發生在2024年。目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已被限制高消費,公司被列入被執行人。巧合的是,融實的法定代表人呂也已被限制高消費,公司被列入被執行人。
作為《青島中部基建債權》的擔保方以及發行方股東的母公司,公司將如何承擔這兩層身份帶來的責任?8月7日,半島網致電青島融海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了解情況,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將情況已記錄下來,會讓業務部門回電話。但截至發稿前,半島網并未收到回復。
李滄國有企業服務中心:擔保信息是假的
為進一步了解真相,8月8日上午,半島網致電李滄國有企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周先生表示:“擔保信息是假的,融海對融商未提供過擔保,此事屬于融商一方自行融資行為,國企子公司融實作為股東,對此不知情。”
同時他介紹,目前,融海正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今年4月已通過法院立案,目前處于調解階段。至于具體的細節問題不太了解,需要融海解答。
律師:建議到公安機關報案
對于劉女士維權一事,半島網記者致電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楊靜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楊律師介紹,債權可以轉讓,但不能發行。融商沒有發行的資質,根據劉女士的情況,這實際上相當于變相融資。融商的行為涉嫌犯罪,建議劉女士直接到青島向公安報案。若通過調查認為不屬于犯罪,劉女士則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維護權益。“如果能找到更多跟她一樣遭遇的人吧,大家可以一起去報案。”
楊律師表示,擔保必須要蓋章確認,沒有任何融海公司蓋章的擔保文件,擔保事項應該不考慮。
反轉:投資者提供出蓋章確認的擔保信息
對于李滄國有企業服務中心的反饋“擔保信息是假的”,劉女士表示反對,8月8日下午,她向半島網記者出示了一份有著融商、融實、融海三方企業蓋章的《擔保合同》。
根據《擔保合同》,擔保指丙方對甲方對乙方的投資款和投資收益進行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以支持乙方獲得甲方的投資。擔保是對投資到期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投資款和投資收益的一種保證,丙方提供擔保的投資款和投資收益以乙方實際收到投資款計算。
同時,根據第二條“擔保的不可撤銷效力”,丙方不可撤銷地承諾:如甲方對乙方的投資到期時(包括提前到期),乙方無法償還甲方投資款和所對應的投資收益,則丙方應向甲方履行擔保義務,丙方應于接到甲方或乙方付款通知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現金方式向甲方補足投資款項和所對應的投資收益。
對此,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李瑞敏律師表示,只要出示了《擔保合同》,就應該承擔擔保責任。至于合同的真假,劉女士報案后,公安會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