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身份招搖撞騙,男子被判刑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近日,萊西法院審結一起招搖撞騙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冒充人民警察騙取他人錢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案情介紹
李某,系無業游民,1990年至2014年,多次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4年3月,李某曾因冒充警察與他人談戀愛,騙取他人財物,以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2015年8月刑滿釋放的李某沒有選擇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謀生,而是“故技重施”,私自購買了警服、警用標志以及手銬等警用器械,故意在公共場合身穿警服、攜帶手銬來表露自己的“警察”身份。經熟人介紹,李某認識了張某,并使張某對其“警察”的身份深信不疑。
2023年5月,張某等3人謊稱能夠幫助案外人王某處理一起刑事案件,收取王某“辦事費”7.9萬元,并拿出其中5000元“好處費”給了“警察”李某,因張某等人長時間未給王某合理答復,王某察覺被騙后,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部門經偵查,將冒充“警察”的李某緝拿歸案。李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退還部分錢款,張某等3人也因詐騙罪獲刑。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其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且應從重處罰。鑒于李某具有坦白情節,考量其自愿認罪認罰、部分退賠、有犯罪前科等罪前、罪后表現,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因張某向李某給付錢款的行為系為實現非法目的而實施的違法行為,對于李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法官提醒
冒充人民警察實施招搖撞騙行為不僅敗壞了國家機關威信,更敗壞了司法機關的公正、廉潔的形象,社會影響極壞,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要通過正當渠道解決,不可心存僥幸、輕信對方的“辦事承諾”。如在生活中遇到自稱是人民警察、軍人、司法人員等身份的人,應當認真核實對方身份,不要回應其索財要求,謹防落入不法之徒精心編造的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