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園金茂府業主想退房違約金要90萬 開發商違約每日只賠400元
信網5月17日訊(記者 谷正原 耿潤)買房,對任何一個家庭來說都是一大筆支出。董先生本來在李滄區的世園金茂府買了套446萬元的房子,但購房手續還沒辦完時,岳父就查出癌癥。董先生本想跟開發商協商退房,拿回200多萬的首付款為岳父治病,但被開發商以違約為由,要求支付90萬違約金。這一金額是按照合同里約定的購房者違約要支付總房款20%違約金計算的,但相較于購房者的違約金比例,開發商若違約,每日違約金僅為總房款的萬分之一,算下來是每日400多元。90萬與400元的巨大差別,不禁讓購房者感到即便簽了合同,也沒有感受到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
2023年,董先生在李滄區的世園金茂府買了一套總價446萬的房子,首付206萬,剩余房款要辦理銀行貸款。但就是購房手續還沒有辦好時,董先生的岳父被查出了膽管癌,急需要準備醫療費,家里無力承擔買房的大筆開銷。一開始,董先生聯系了售樓處,說明了家中的特殊情況,希望能夠退房并拿回首付款。但經過了幾個月的協商,金茂府方面并未同意,并在2024年3月將董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他承擔90萬元違約金。
董先生表示,此前金茂府的法務曾聯系自己,將違約金降到12萬,以達成案前和解。但考慮到岳父治病需要錢,董先生希望能最大限度減免違約金,雙方就沒有達成一致。在調解期快要結束時,金茂府的態度再次變得堅定,將違約金調回到了原先的90萬元。
在董先生看來,自己違約退房是無奈之舉,但開發商要求如此高額的違約金,自己不僅無力承擔,而且也有違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董先生還特別提到,90萬是開發商按照合同條款購房者違約要支付總房款20%違約金計算出來的,但合同中同樣約定,如果是開發商單方面違約,每日的違約金只有總房款的萬分之一,算下來僅有400多元。這樣一對比,購房合同顯然對開發商多加寬容,但對購房者卻多加限制。
一般來說,開發商要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多為延期交房,而按照合同約定計算,違約金是逐日累計的,金茂府要延期6年多交房才需要賠償給購房者90萬。但對購房者來說,只要有一瞬間的反悔,就會被按照“一口價”追究違約責任。
在如今的房地產市場中,購房合同基本都是由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條款,即便購房者在查看合同時提出了異議,也基本無法更改,想要買房就只能在合同上簽字,而簽字就代表認可了合同條款。
目前,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也了解到了董先生的情況,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通知聯系了開發企業,希望企業考慮購房人的難處,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因該糾紛問題實屬民事合同糾紛范疇,雙方在購房合同中都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并簽字認可,且目前已進入訴訟階段,將通過司法判決解決該問題。”
對于董先生的遭遇,有法律人士指出,正如住建局回復中所說,合同一旦雙方簽字確認,雙方的法定義務就形成了。如果一方違約,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賠付違約金給對方,但這是要建立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等的前提下。
“如果真的像董先生所說的,購房人違約賠90余萬、開發商延期交房每天只需要賠償400余元的話,合同明顯對雙方的約束力是不對等的。”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相等,一方承擔的義務應當與享有的權利相等,反之亦然。這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劉國建律師也提醒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除了要看開發商是不是有資格、證書齊全外,還要注意合同內的每一項,雙方的權利義務要對等,“一旦在簽約后購房者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就會陷入被動的境地,在這個協商過程中往往需要負責一些經濟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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