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三地、行千里,探尋“最優解”!法院善意執行成功化解一起企業間債務糾紛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近日,黃島法院轉三地、行千里,通過善意文明執行、做足和解工作,成功化解一起企業間債務糾紛,既實現了申請人的債權,也保證了被執行人及相關企業得以持續經營,獲得了三方共贏的良好效果。
買賣合同起糾紛,企業經營陷入困境
原告青島某紡織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80余萬元。因被告未及時給付,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除生產設備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官擬扣押拍賣生產設備。法官趕赴安徽實施扣押時,被執行人提出該設備已租賃給第三人某公司使用,若強行扣押,被執行人將無法履行承租合同并構成根本違約,企業經營狀況將會進一步惡化,甚至破產。法官及時聯系了承租人,承租人表示其租賃設備是用于生產一批緊急的訂單任務,如查封該設備,其公司會因為訂單延遲交付而承擔巨額賠償,亦會導致企業經營困難。
做足執行和解工作,促進三方合作共贏
經過分析,執行法官認為,如直接實施強制執行,其一,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目前無法全部兌現;其二,被執行人的債務負擔將會進一步加重;其三,承租人的正常生產經營亦無法得到保障。
如何化解“三難”局面?執行法官主動組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承租人進行三方會談,歷經一整天的激烈磋商,三方終于達成和解協議。承租人自愿提供執行擔保,并當場向執行申請人付款30萬元,剩余款項分期履行,申請人同意上述方案,向法院申請暫不拍賣設備,設備可由承租人使用完成相關訂單。至此,該案達到了“三贏”效果,不僅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得到實現,被執行人和承租人面臨的企業經營風險也得到化解。
經了解,現被執行人和承租人已恢復生產,企業盈利能力逐步提高,雙方正在積極履行和解協議。
法官后語:秉承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探尋執行“最優解”
在涉企糾紛執行中,如果執行措施不當,不僅不能實現債權,也會導致企業經營更加困難,造成雙輸的結局。黃島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多做和解工作,以“放水養魚”代替“竭澤而漁”,努力探尋每一個執行案件的“最優解”,實現兌現勝訴權益和護航企業發展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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