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網日照消息 12月19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在指定刑場,對搶劫犯肖如升執行了死刑。
肖如升,男,江蘇省建湖縣人,1986年3月出生。2014年10月11日,肖如升從家鄉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到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某建筑工地隨其父務工。同月16日,肖如升產生殺害失足女劫取財物用作路費回家的念頭,并為此準備了繩索。當日20時許,肖如升步行至工地附近的嵐山區某村,在該村街上遇到被害人劉某某,到劉某某在該村的租住房進行性交易。在與劉某某發生性關系的過程中,肖如升乘劉不備,用繩索從劉身后緊勒劉的頸部,致劉窒息死亡。肖如升從劉某某的衣袋內搶劫150元現金后逃離。
2014年10月17日,因劫取劉某某的錢款快花完,在鹽城市亭湖區新興鎮,肖如升產生了搶劫此前認識的被害人王某某的想法,為此購買了美工刀。后肖如升多次到王某某經營的足浴店外找王未果。同月20日晚,肖如升與王某某通過網絡聊天約定次日見面。同月21日9時許,肖如升與王某某見面后,跟隨王某某來到足浴店后面王的租住房內,在二人發生性關系時,肖如升持美工刀從王某某的身后割王的前頸部,王極力反抗,肖如升將王摔倒在床上,見王不動后,劫得王的手機及現金約1 000元逃離。后王某某爬出房門求救,被送往醫院經搶救脫險。經鑒定,王某某氣管等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如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肖如升在短時間內連續以殺人手段進行搶劫,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肖如升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肖如升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核準判處肖如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編輯: 孫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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