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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計委回應產婦墜樓事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2017-09-08 10:28  來源: 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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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陜西榆林一名待產孕婦跳樓自殺的事件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對此,國家衛生計生委9月7日回應稱,已責成當地衛生計生部門認真調查核實,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7日上午,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北京召開例行發布會,會上談及陜西榆林產婦墜樓事件時,國家衛計委新聞發言人宋樹立表示,“我們向家屬表示深切慰問,我委對此高度重視,已責成當地的衛生計生部門認真調查核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然而,輿論的爭論并沒有隨之減弱,事件中牽連出的“選擇哪種生產方式,決定權到底屬于誰”廣受熱議。

  順產還是剖宮產

  究竟該聽誰的?


  本事件的輿論中,許多人將剖宮產作為一個可供選擇的選項,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剖宮產是為解決難產問題而出現的一個醫療措施,但順產還是剖宮產,實際上并不是一道主觀選擇題。“目前,國內有不少醫院對于剖宮產還是在進行控制的,并非是患者提出就能做。”婦產科專家龔曉明說。

  “為了解決困難的分娩,降低并發癥的情況下是可以選擇剖宮產的”。龔曉明舉例,產婦在難產、胎位異常、骨盆異常、胎盤異常、胎兒異常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剖宮產。“有些精神因素造成不能夠順產的,在實際操作中都會適當放寬指征。”南京市婦幼保健院婦產科副主任醫師烏蘭說。

  同時,《侵權責任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也明文規定,產婦有決定能否手術的權利。“產婦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愿,完全可以對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醫院只需取得產婦本人簽字即可手術。”北京市富程律師事務所律師倪娜說。

  盡管法律有明確規定,但是關于各大醫療機構的手術性治療中,簽字同意權的配置問題一直存在不同觀點的交鋒和爭論。“患者本人具有一定的決定權,但是她的傷病住院治療產生一定的費用以及后續康復期間的照護也與家庭成員、近親屬具有不可分割的利益關系,因此,其他的家庭成員也有一定的發言權。”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胡曉翔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龔曉明也指出,在現實生活中,“剖宮產,由家人和醫院共同決定的不在少數。”

  取得家屬授權

  醫院就不擔責?


  針對被普遍質疑的“產婦做手術,為何必須家屬簽字”,醫院也做出解釋: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如果現實中遇到這種情況,醫院是否擔責?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洪奇認為,“院方不能因為孕婦和家屬之間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而免責。”

  李洪奇指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其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已經涵蓋了臨床各種可能性,包括家屬聯系不到、無法到場或者雖在場但拒絕簽字。”而對于“產婦請求”卻抵不過家屬簽字的情況,倪娜認為,這種處置方式不合理。

  “現實中,一些醫院會擔心產婦本人可能在手術中死亡或失去意識,屆時簽字的效力可能會被質疑,醫院出于醫患風險考慮,可能會要求家屬與產婦共同簽字。”倪娜告訴記者。

  “但此時,如果發生患者和家屬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則需尊重產婦本人的意愿,產婦本人自決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倪娜說。         據新華社

  [編輯: 楊其昕]

   本文地址:http://hongdao.bandao.cn/news.asp?id=276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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