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網日照消息 為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抗拒執行違法犯罪行為,最大限度實現債權人勝訴權益,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構筑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推動法治日照、平安日照建設。近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選取五起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警示企圖逃避執行、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的被執行人,切勿心存僥幸,追悔莫及。
案例一 賀照軍、王文拒不執行裁定案
【基本案情】盧某與賀照軍工傷待遇一案,經日照市東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賀照軍向盧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等各項費用共計165 047元。賀照軍為逃避履行義務,與王文共謀,由王文更改賀照軍在日照市某公司的工資發放賬戶。2013年11月19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裁定扣留被執行人賀照軍在該公司每月的部分工資收入。王文在明知賀照軍的部分工資被依法裁定扣留的情況下,仍按照賀照軍的要求,將工資發放至更改后的賬戶,拒不履行義務,致使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執行法院無法執行賀照軍的財產。
執行法院以賀照軍、王文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5年3月11日,賀照軍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同日,王文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賀照軍與申請執行人盧某達成協議民事,取得了盧某的諒解。
【裁判結果】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賀照軍、王文拒不執行法院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積極參加者和實施者,不宜區分主從犯。被告人賀照軍歸案后與申請執行人盧某達成民事協議并取得了盧某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文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賀照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對被告人王文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賀照軍躲避執行,轉移財產,在收到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后隱瞞其有工資收入的事實,并在知曉法院裁定扣留其每月部分工資收入的情況下,與王文共謀更改其工資發放賬戶,有明顯的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屬于有執行能力而抗拒執行情形,依法應予刑事處罰。鑒于二人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判處緩刑,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良好。
案例二 張永勝、李濤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基本案情】黃某與日照某食品有限公司、張永勝、日照市嵐山區潤河水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河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查封了潤河公司的相關資產。后法院判決張永勝、潤河公司對黃某的借款169.2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張永勝系潤河公司的實際所有人,李濤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判決生效后,張永勝、潤河公司未在規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黃某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裁定拍賣潤河公司的查封財產。經查,張永勝、李濤明知潤河公司的相關資產已被法院查封,仍于2015年4月17日與第三人王某簽訂轉讓合同,將潤河公司廠房、設備、水泥路等資產作價315萬元轉讓給王某。潤河公司的經營場所及查封財產,被王某的公司實際占有、經營、使用。
執行法院以張永勝、李濤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于2016年4月21日將李濤抓獲歸案,后張永勝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在本案偵查階段,李濤支付申請執行人黃某執行款10萬元,取得對方諒解。
【裁判結果】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永勝、李濤分別作為潤河公司的實際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將法院查封的有關資產其轉賣給他人,變賣財產數量大,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告人張永勝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作案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濤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與被告人張永勝相比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且其支付申請執行人10萬元,取得對方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張永勝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對被告人李濤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針對已由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強制措施的財產,勢必妨害生效裁判的執行。本案中,張永勝、李濤分別作為被執行人的實際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明知執行法院已將該公司的有關資產查封,未經法院許可,仍擅自變賣,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無法實現,情節嚴重,符合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的犯罪構成,應依法懲處。
案例三 杜秀平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基本案情】劉某因與杜秀平等人合伙糾紛,于2009年12月23日向莒縣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莒縣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杜秀平等人在莒縣東莒恒溫庫1號庫內的蘋果15萬斤。劉某于2009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杜秀平付給劉某投資及分紅款共計人民幣117 130元。判決生效后,杜秀平未依法履行,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杜秀平未履行判決義務。經查,杜秀平于2010年4月將法院查封的蘋果私自變賣,未將銷售收入交到法院。
執行法院以杜秀平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5年2月4日,杜秀平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對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認。2015年10月14日,杜秀平與劉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共付給劉某現金112 000元,后由其親屬代為履行完畢。
【裁判結果】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杜秀平違反規定,私自出賣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告人杜秀平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杜秀平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并由其親屬代為履行了判決義務,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杜秀平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杜秀平違反規定,私自變賣已被法院通過訴前保全程序查封的財產,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依法應予以刑事處罰。鑒于具有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被執行人判處緩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案例四 解勤偉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日照市東港區某村民委員會與解勤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法院判決解勤偉歸還涉案土地并將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判決生效后,解勤偉拒絕履行歸還義務,該村民委員會向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法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傳票,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解勤偉拒不履行。
執行法院以解勤偉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于2015年10月12日將解勤偉抓獲。后解勤偉在其家屬配合下將涉案土地歸還并將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取得了該村民委員會諒解。
【裁判結果】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解勤偉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解勤偉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將涉案土地歸還并將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取得了該村民委員會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解勤偉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對法院判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在二審判決生效后未履行判決義務,具有明顯的抗拒執行的主觀故意,屬于有執行能力而抗拒執行情形,依法應予刑事處罰。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解勤偉在家屬配合下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并取得了對方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
案例五 劉長來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劉長來與劉某系叔侄關系。2014年10月,劉長來的哥哥因交通事故死亡,劉長來領取賠償款共計人民幣42萬元。2015年1月14日,劉某起訴至莒縣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該賠償款。法院判決,劉長來給付劉某賠償款應得份額12萬元。判決生效后,劉長來未依法履行給付義務,劉某向莒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法向劉長來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和執行傳票,責令劉長來限期報告財產情況、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劉長來拒絕向法院報告財產、履行義務。執行法院分別于2015年10月22日、12月28日對劉長來進行司法拘留,但劉長來仍拒不履行。
執行法院以劉長來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劉長來向公安機關繳納現金3 000元,后與申請執行人劉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劉長來一次性付給劉某共計人民幣60 000元,并履行完畢。
【裁判結果】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劉長來在其兄死亡后領取了42萬元的賠償款,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劉長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對其從輕處罰。鑒于在案件偵查期間,劉長來與劉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劉長來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執行人劉長來獲賠償款42萬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12萬元給付義務,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決,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繼續對抗執行,情節嚴重。公安機關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劉長來立案偵查后,促使劉長來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有效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效果良好。
通訊員 張京常
[編輯: 張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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