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全媒體記者 郭振亮
無法按期回遷的拆遷市民,補償過渡費要提高標準啦。5月16日,記者從市城鄉建設委了解到,《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式公布征求意見,最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中關于“補償過渡費”的修改,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不能按照規定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修正案中將“增加”正式確定為“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拆遷前將“信用公示”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自2013年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經施行了4年的時間。
5月16日,記者從了解到,市城鄉建設委發布了關于對《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啟動了對《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修訂。
修正案首先增加了一條,作為草案征求意見稿的第五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征收實施單位參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進行信用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在征收實施流程上,記者了解到,屋征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征收公告確定的事項實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與補償的,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明確委托范圍、委托事項、委托期限、委托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據委托協議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現場公示征收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門和受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社會監督。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新房無法按期交房過渡補償翻倍
在過渡補助等費用規定上,《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二十九條規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臨時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臨時過渡期限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或者提供周轉房。房屋征收部門不能按照規定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
修正案將過渡補償費款修改為:“房屋征收部門不能按照規定交付補償房屋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由此可見,修正案中將“增加”正式確定為“按照標準雙倍”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提高了被征收人過渡期間的補助標準。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三十條規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其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補償。
修正案將過渡補償費款修改為:“房屋征收部門不能按照規定交付補償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對周轉房的使用人,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由此可見,修正案將逾期交房的補償標準進行具體化規定,同樣也規定為雙倍補償。
據介紹,本市市區的房屋搬遷補助費、臨時過渡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標準和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縣級市的有關費用標準和獎勵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修正案刪除審計、監察論證環節
記者了解到,《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房管、建設、規劃、城管執法、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擬征收房屋范圍內未經登記和權屬、用途不清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條規定:市或者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管、監察、財政、審計、政府法制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擬征收房屋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經過論證的征收補償方案在公布前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查。修正案刪除了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審計、監察。
據介紹,市、區(市)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修正案目前正在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7年5月22日前反饋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或者青島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17號,郵編:266071,郵箱:faguierchu@163.com);青島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126號4號樓,郵編:266000,聯系電話及傳真:0532—85933369,郵箱:liwei7995@126.com)。
[編輯: 楊其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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