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文件精神,根據青島市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決定,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建設局、安監局、總工會等有關單位加快推進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對2016年新開工且未完工的建設項目,全部按新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1.5‰繳納工傷保險,于2016年12月31日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2016年1月1日以前開工且未完工項目,由建設局核定剩余工程造價,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價的1.5‰繳納工傷保險。逾期不繳納的,依法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局不予受理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局提請省主管部門依有關規定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及時參保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局責令企業停工整改,對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并通報曝光。
我市各總承包單位需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
(韓國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