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偉豪) 2015年3月份,市民劉先生通過膠州市樂當家房產信息服務部工作人員的推薦,并和工作人員一起與膠州市藍水假期一處房屋的房主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交納定金一萬元,后來劉先生發現房屋不如樂當家所說入住率高等情況,要求樂當家退還定金,但遭到拒絕,隨后將樂當家起訴至法院,經審理判決,法院駁回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家住膠州市里岔鎮張應社區的村民劉先生于2015年3月份來到膠州市樂當家房產信息服務部北京路店表示有購房意向,隨后工作人員向劉先生推薦了位于膠州市海爾大道的藍水假期(一期)的一處房屋,在樂當家北京路店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劉先生來到藍水假期并和房主李某一同看房并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交付定金一萬元?!爱敃r我也不想匆忙交付定金?!眲⑾壬嬖V記者,樂當家北京路店的工作人員對他講,如果不支付兩萬元定金,房屋第二天將被出售,“當時我身上就帶了一萬多,最后就交了一萬元的定金?!眲⑾壬f。
據劉先生介紹,交付定金那天是2015年3月2日,劉先生覺得白天看房比較匆忙,所以他當晚又來到藍水假期,“房子和樂當家的人說的并不相符,而且入住率也低。”劉先生感覺自己被騙了,于是第二天又來到樂當家北京路店,雙方協商換房,將定金轉入其他房屋。幾天后,樂當家的工作人員告訴劉先生,房子已經將定金交付房主,不可換房,并答應會與房主溝通,之后再未主動聯系他,劉先生多次催問后,工作人員說該房屋已經賣出,讓他找房主索要定金。
“我從未與房主交往過,定金是樂當家收取的,種種跡象表明,他們想拿著我的定金不還?!眲⑾壬硎?,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樂當家返還定金1萬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日,原告與賣方李某某通電話就膠州市藍水假期一期房屋的價格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案外人金某作為賣方的代理人簽字,原告作為買方簽字,被告作為居間方簽字。協議中約定原告支付定金1萬元,賣方同意將該定金交被告保管。若賣方將房產證原件交由被告保管,則原告同意賣方可以從被告處取回保管的定金。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定金是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本案中,交付1萬元定金系買賣雙方之間的約定,樂當家并非收取定金一方,不應承擔返還定金的義務,所以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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