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現場,不少市民前來參與。
8月12日晚上,天津濱海新區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爆炸事件,由于影響巨大,引發全國上下的關注。不少網友在追問,危險品是什么,化工企業與城市居民區的距離是否合適,企業排查是否到位。近年來,不少地方頻頻發生事故,有的是與城市規劃不合理相關,有的與操作人員失誤有關,有的與隱患排查不及時有關。因此,如何有效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發生顯得至關重要。對于企業來說,十分重要的一項就是建立有效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本篇文章旨于幫助生產企業解讀此項制度。
啥目的<<<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據了解,為了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制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據介紹,為了進一步突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更好地規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去年12月1日生效的《安全生產法》在修改時專門增加了有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基本制度的規定。那該制度適用于哪些范圍呢?安監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工作。”
咋理解<<<事故隱患有哪些企業應該怎樣做
安監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來講,事故隱患分為兩大類:一般事故隱患與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大、又無可靠措施確保安全運行,且15日內不能整改排除,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據介紹,目前膠州不少企業對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存在誤區,以為企業安全員每天檢查,做好記錄就是合格的,實則不然。據安監局工作人員介紹,每個生產企業都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制訂詳細的計劃,明確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人、責任范圍以及基本要求和目標,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由企業負責人帶頭,車間領導、隱患排查專家、安全員組成的安全小組定期開展全廠性的安全隱患排查)。
咋實施<<<隱患自查整改責任逐級劃定
“責任是層層落實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全廠性隱患自查帶頭工作,并簽發全廠性隱患整改通知單;各部門、車間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負責進行整改并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并填寫《隱患整改回執單》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對全廠性隱患整改情況的驗收。”安監部門工作人員介紹說。
車間領導負責生產車間隱患自查工作;并簽發車間級隱患整改通知單;各車間成員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負責進行整改并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并填寫《隱患整改回執單》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車間領導負責對生產車間隱患整改情況的驗收。
隱患排查專家組負責專家定隱患排查工作:并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各部門車間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負責進行整改并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并填寫《隱患整改回執單》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隱患排查專家組對隱患整改情況的驗收。
安全員編制安全檢查計劃,管理各項安全檢查表。定期評審修改安全檢查表。而主要負責人負責隱患治理專項資金的審批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隱患治理專項資金的使用登記工作。
總體要求<<<企業制訂詳細計劃做完排查如實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專門制度,對隱患排查治理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并抓好督促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要制訂詳細的計劃,明確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人、責任范圍以及基本要求和目標,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必要時邀請專家參加,開展事故隱患全面排查或者專項排查工作。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記錄內容應當包括排查時間,事故隱患的具體部位或者場所,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級別和隱患具體情況,參加隱患排查的人員,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等,不得不記、漏記,更不得做虛假記錄。
注意事項<<<高危行業每月排查治理情況按期上報
據了解,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海洋捕撈、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統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組織1次全面排查或者專項排查,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個季度至少組織1次全面排查或者專項排查。
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逐月和逐年統計分析,并分別于次月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通過青島市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系統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逐季和逐年統計分析,并分別于次季首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通過青島市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系統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對確認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和治理方案。
“十必查”保障安全生產
1、重要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庫區、企業供電、供水、供氣、供風等部位的安全運行狀況必查;
2、工藝技術管理、儀表聯鎖管理、“工藝變更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必查;
3、設備維護保養、主體設備、特種設備等設備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必查;
4、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執行情況必查;
5、設備檢修作業、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環節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執行情況必查;
6、企業防雷、防汛、防臺風、防構建筑物倒塌、防靜電、防粉塵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必查;
7、崗位操作人員接受安全技能培訓、安全教育、持證上崗、勞動保護、自覺執行操作規范和應急處置技能情況必查;
8、企業應急救援預案、救援物資儲備、與當地政府部門應急聯動機制、“清潔下水”防止環境污染措施情況必查;
9、新改擴建危化品建設項目設立批準、安全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審查程序執行情況必查;
10、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必查。
■相關鏈接新《安全生產法》摘選
新《安全生產法》第38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新《安全生產法》第94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總局16號令)第26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23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于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規定進行監控、治理;對于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42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的。
文/圖 劉靜 趙振林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泯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