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匡雅慧 通訊員 馬迪) 二次酒后駕駛摩托車被交警查獲后聲稱自己不知道摩托車是機動車,也不知道騎摩托車也算酒駕,日前,徐某因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以罰款22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10日行政拘留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駕駛證的處罰。
日前,膠州市交警大隊六中隊民警在揚州路與杭州路路口附近巡邏檢查時,聞到一輛黑色摩托車的駕駛員身上有明顯的酒味,遂把其帶到中隊辦公室,并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進行測試,結果顯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2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
隨后,民警要求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并告知駕駛人屬于飲酒駕駛機動車,駕駛人徐某只拿出C1駕駛證遞給民警,情緒十分激動,一遍遍地問:“喝酒開轎車拘留,咋騎個摩托車也要拘留?”民警又要求徐某出示摩托車駕駛證,徐某疑惑地問道:“既然我有C1駕駛證可以開轎車,為什么不可以騎摩托車?”
民警對徐某進行解釋稱,摩托車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機動車,駕駛摩托車應取得摩托車駕駛證,摩托車駕駛證和轎車駕駛證這兩種證件的準駕車型是不一樣的,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是違法行為,酒后駕駛摩托車甚至比駕駛轎車危險性還要大,更是嚴重違法行為。聽到這個,徐某懊悔不已,“我以為摩托車不是機動車,去年我喝酒后駕駛汽車被交警查過,這次喝完酒后沒敢開車,以為騎摩托車沒事,就騎了朋友的摩托車回家,沒想到就被查到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九十九條規定,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摩托車,罰款200元,記12分,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徐某被處以10日行政拘留、罰款2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而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駕駛證的處罰。
對此,膠州交警提醒,很多摩托車駕駛人都認為,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但騎摩托車沒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機動車是指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所以摩托車也包含在內,只要騎摩托車酒駕被查出,處罰方式等同機動車酒駕處罰方式。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