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雨躲到了拖拉機下面,但是拖拉機駕駛員在發動時沒看到車下有人,導致避雨的徐某不幸身亡。近日,黃島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劉某發動拖拉機時對周圍環境觀察不周。因此 ,對事故負不可推脫的責任,同時被告劉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所以保險公司也應給予徐某親屬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以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徐某親屬22萬余元,商業險范圍內給付被告劉某40000余元。
2013年7月1日16時許,黃島區一建筑設備租賃公司院內,劉某駕駛一輛紅色拖拉機,因啟動車輛前未仔細觀察車輛周圍情況,致使拖拉機托盤底下避雨的徐某被拖拉機后盤右后輪碾軋。經法醫鑒定,徐某系受較大鈍性暴力作用造成肋骨多發骨折和肺臟、脾臟破裂致創傷性失血休克死亡。
2013年10月18日,黃島區人民法院以被告劉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劉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在刑事案件訴訟中,徐某家屬表示將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將另行起訴。被告劉某預先賠償徐某親屬70000元,現被告劉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支付其70000元。
徐某的突遭不幸令其家屬難以接受,事后徐某家屬就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查,被告劉某的拖拉機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2年8月17日0時至2013年8月16日24時。徐某家屬將劉某及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請求賠償原告相關費用30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負責審理此案的張美靈法官表示,本案被告劉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地點在一建筑設備租賃公司院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因此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來處理。
“被告劉某的拖拉機停在公司院內,隨時都有開走的可能,徐某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有這種危險,不應躲在托盤底下避雨 ,對事故的發生其本身也有過錯,應當適當減輕被告劉某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案情,以減輕30%責任為宜,即被告劉某應當承擔70%賠償責任。”張美靈表示,因被告劉某的拖拉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賠償。因被告劉某與被告保險公司就拖拉機簽訂了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合同,三原告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應予以支持。
最終經過法院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以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徐某親屬220000余元,商業險范圍內給付被告劉某40000余元。
通訊員 丁德振 張美靈 記者 趙麗云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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