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遲海雯 通訊員 崔洪波) 近日,諸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運輸爆炸物,實施爆炸盜竊古墓的三個盜墓賊有期徒刑十年。
宋萬偶然在山東泗水一個小山上發現一個洞,以為找到了連山墓,想發財想瘋了的他以為找到了古墓寶藏,于是相約閆正、李風、程天三人,攜帶電雷管、炸藥、洛陽鏟、鍬、鎬等物品,多次往返于高密和泗水之間,實施爆炸盜竊古墓行為。
2012年2月,宋萬、閆正、李風、程天(在逃)為盜竊古墓而駕駛比亞迪轎車非法運輸爆炸物。閆正負責駕駛,李風自認為懂風水,程天提供炸藥和爆破工具,三人在從泗水縣一山洞內爆破后返回高密時,被諸城市公安局巡邏民警查獲,從汽車后備廂內搜出兩袋粉末狀物質凈重24.52千克,電雷管9支,盜墓所用工具一宗。經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理化檢驗鑒定,在兩袋粉末狀物質中均檢出爆炸物成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達到前述最低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目前,此案經諸城市人民法院一審以運輸爆炸物罪分別判處宋萬、閆正、李風三人有期徒刑十年。
檢察官提醒,由于爆炸物等具有相當大的殺傷力和破壞力,國家對之進行嚴格的管控,對爆炸物的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等都制定了相關的管理法規。違反相關管理法規,擅自制造、買賣、運輸、郵寄 、儲存爆炸物,達到一定數量標準的,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該罪屬于抽象的危險犯,成立此罪,并不要求發生具體危險或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因此,千萬不要觸碰高壓線,否則受傷的最終是自己。(文中人物系化名)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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