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陳大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串供堵口,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以考察為名變相公款出國旅游,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健身安排;違背組織原則,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違反議事規則,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利并收受財物;利用職權為親屬負責的融資業務謀取利益;違規干預工程項目承發包活動;將組織賦予的貸款審批權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靠銀行吃銀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擅權妄為,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
陳大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湖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陳大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