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延期的2020年全國兩會,將于5月21日拉開大幕。根據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決定于5月21日在北京召開。
兩會追熱點丨民法典關注度高 看看青島法律界人士關心啥?
大眾報業·半島記者 李珍 王洪智
民法典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市民社會的百科全書,是保護公民權利的一部重要法律。民法典的編撰,是關系到全國十四億百姓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大事。近日,半島記者采訪青島幾位法律界人士,他們對民法典草案審議的重大意義和法條中的新提法談了自己的看法。
■“一人拋物全樓賠”作出修改
民法的根本目的是賦予并保障民事主體廣泛的民事權利,并為民事主體提供涵蓋生產、生活、分配和交換的體系化的民事法律規范,以促進人盡其才,貨暢其流,物盡其用,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繁榮和穩定。
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王金堂教授介紹,在此次民法典編撰過程中有很多立法突破,比如單設人格權編,此舉使我國民法典將成為世界上第一部為人格權單設一編的民法典,具有創新性,同時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貫徹以人為本,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政治決心。
“值得高度肯定的是,民法典草案還為社會關注的一些問題提出了更好的法律解決方案,比如高樓拋物致人損害案件?!蓖踅鹛帽硎荆肚謾嘭熑畏ā返诎耸邨l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一規定盡管能夠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但是也使得無辜的居民可能無端成為“被告”,而真正有能力預防和懲罰此類現象的物業公司及公安部門等主體卻“置之事外”,從而引發諸多困擾。
民法典編撰過程中對這一問題做了更科學、更人性化的規定。與原《侵權責任法》相比較,民法典草案在這個問題上有兩大進步,一是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避免了類似案件中物業企業作為旁觀者的不合理現象;二是明確規定發生建筑物拋擲物品致人損害案件,需要有關機關介入調查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犯罪嫌疑人),結合前期公安部等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筑物拋擲物品致人傷害或死亡案件發生后,公安部門需要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這樣就使得該類案件極有可能通過先期偵查程序找到真正的侵權人。通過上述努力未能查明侵權人,從而還需要就受害人損失進行補償的,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從而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性的法律保障。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民法典草案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和在民事立法領域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價值追求,值得充分肯定。
■“冷靜期”制度不是“限制”離婚
在我國的婚姻制度中,結婚只有一個途徑,就是民政局登記結婚;離婚有2個途徑,一個是民政局登記離婚,另一個是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備受關注的民法典草案中對于登記離婚作出明確的“冷靜期”制度規定,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此民法典草案法條一出,引起廣泛關注。
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超律師認為,在訴訟離婚程序的現實實踐中,人民法院有一種審判慣例,或者說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多年的司法實踐探索,即: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通常判決不準離婚或者向起訴離婚一方當事人釋明由其撤訴,給雙方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和可能。從訴訟離婚的司法實踐到登記離婚的法條草案規定,這么做是因為離婚不只是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還涉及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老人贍養等問題。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還有可能涉及雙方父母4個老人,存續公司的涉及其他股東、債權人、債務人利益等等。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單位,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穩定與否直接關系社會的穩定?!皩幉鹗鶑R,不破一樁婚”的文化傳統是我們每一個人繞不開的大環境。黃超認為,兩個人真正想離婚,設置冷靜期不會讓他們改變主意;兩個人“可離可不離”、草率決定離婚、沖動決定離婚的,“冷靜期”制度可以讓他們再思考一下,這是給離婚增加了一個“門檻”并不是限制離婚,也不是侵犯離婚的自由,而是保障當事人離婚自由前提下,敦促當事人反思自身、冷靜思考、妥善抉擇,以家庭為單位點滴保障社會的穩定和傳承、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將因離婚對除夫妻二人之外的人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增設打印、錄像等遺囑形式,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尊重立遺囑人的意思自治。
山東康捷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慧芬告訴記者,現行繼承法對遺囑形式的規定十分有限,局限于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五種形式,并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也就是說已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其他形式的遺囑即便訂立時間在公證遺囑之后也不能排除公證遺囑的效力。但公證遺囑只能代表立遺囑當時的想法,不能代表往后余生就不再改變了。
丁慧芬律師認為,人生海海,變化莫測,計劃趕不上變化的事時有發生,口頭遺囑的存在就是為了解決危急時刻無法周全程序而無奈以口頭方式訂立遺囑的情形,從舉證角度講可能確實存在一定困難,但這是如何證明的問題,不應當從立法上直接規定此類遺囑不能與在先訂立的公證遺囑相對抗,這與民法領域公民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相沖突,因此在此次民法典草案編撰的過程中,對“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做出了很大變革,刪除了該規定,讓公民意思自治原則得以充分體現。
“關于口頭遺囑的訂立規定了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后應當以其他形式訂立遺囑,這也是必要的,畢竟口頭遺囑形式簡陋不利于保存,口耳相傳也容易因語焉不詳和記憶問題造成遺囑內容無法完整保存?!倍』鄯衣蓭熃榻B,公證遺囑之所以能夠長期以來從立法上被授予優先地位,有其證據完整程序嚴謹的優勢,可以很大程度上排除偽造變造遺囑的可能性,但這是證據角度的證明力的問題,不是遺囑本身的效力問題,任何形式的遺囑都是為了保存遺囑內容所做的,遺囑內容能夠得以真實保存才是最重要的。形式的選擇是公民的自主權利,打印遺囑、錄像遺囑均可以體現公民的真實意思表示,從本質上來講被真實記錄下來的最后訂立的遺囑,只要處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就是有效的。
■網絡侵權責任制度補充“反通知規則”
互聯網時代,幾乎每個公民都是互聯網用戶,在享受互聯網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網絡暴力侵權”“網絡版權侵權”“網購欺詐風險”等越來越多的網絡糾紛。
網絡世界總是有著與現實世界并不相符的無序感,現行侵權責任法引用“避風港原則”,針對互聯網侵權規定了“通知規則”,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連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受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優先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讓被侵害人的利益通過單方通知的方式得以及時保障,是效率優先的選擇。
另外,對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為更要主動加以遏制,被動等待通知都是不允許的,這是就是“紅旗原則”體現。
侵權責任編草案在“通知規則”和“紅旗原則”基礎上補充了“反通知規則”,即網絡用戶接到傳送的通知后,可以行使反通知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傳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該規定未對合理期限進行具體約定,但給了疑似侵權的網絡用戶抗辯的機會。
丁慧芬律師認為,用聲明進行自我辯解,否認侵權事實,出現此類情況說明對是否發生侵權事實產生了爭議,而互聯網平臺無法自主做出判斷從而需要侵權糾紛雙方通過進一步的投訴和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平臺給合理時間讓權利人去啟動維權程序,若無進一步舉動則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相對于“通知規則”而言,“反通知規則”可以平衡爭議雙方的權利,讓被投訴的用戶有申辯的機會,防止有人利用“通知規則”濫用權利導致網絡用戶的基本權利無法實現。
■“私人生活安寧”列入隱私權保護
針對實踐中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被頻頻侵犯卻得不到有效救濟的現狀,民法典草案第四編人格權編設專章對其進行全方位的規制,強化了對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草案第1032條、第1033條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不得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不得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不得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不得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草案第1034條、第1035條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等。
青島大學法學院教授丁燕介紹,為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草案第1036條至第1039條構建了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明確處理個人信息不承擔責任的特定情形,并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加強對自然人肖像權的保護
民法典草案第四編人格權編設專章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明確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針對利用信息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草案第1019條第1款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青島大學法學院教授丁燕介紹,為合理平衡保護肖像權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結合司法實踐,草案規定了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規則。草案第1020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是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是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是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是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是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此外,草案第1023條第2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自《民法典(草案)》開始修訂以來,山東正航律師事務所主任李秋航就給予高度關注,在2019年,她先后參與了《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修訂和意見征詢工作,提出近30條的修改意見。2019年9月4日,李秋航參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調研組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立法調研工作的座談。
“與現行《婚姻法》相比,民法典草案在夫妻個人財產、共同財產范圍的劃分以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方面有了較大變化。婚內單方舉債究竟如何認定?”李秋航表示,此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司法解釋中的“共債共簽”等原則寫入民法典,通過法律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民法典草案還進一步擴大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范圍。伴隨經濟發展,就業方式、收入來源、家庭財產模式等變得多種多樣,而諸如勞務報酬、投資收益等究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當中難免存在著較大爭議。民法典草案將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列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與實際情況更加貼合,也進一步擴大并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讓夫妻共同財產變得“不留死角”。
李秋航介紹,民法典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范圍。民法典草案對“身體受到傷害”進行了明確規定,將“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修改為“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明確將夫妻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包括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在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爭議的人身損害費用都列為個人財產,一方面擴大了個人財產的范圍,另一方面也保護了夫妻間身體受傷害一方的財產權益,也為受傷害一方的身體恢復和后續生活提供了必要的財產保障。
公共維修基金啟動難度降低的問題是李秋航較為關注的問題?!段餀喾ā芬幎ǖ氖褂媒ㄖ锛捌涓綄僭O施的維修資金需要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而民法典草案將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難度進行了降低,只需要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李秋航表示,民法典草案修訂,讓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難度降低了,有利于解決群眾普遍反映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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