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跨年之際,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來勢洶洶。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面對疫情加快蔓延的嚴重形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方力量聯防聯控,八方資源緊急支援...
在家上班工資咋算?未能返工待遇咋辦?復工前七個問題先知道
半島記者 李百明
延遲復工企業安排職工在家上班,工資待遇如何發放?部分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工,工資待遇怎么核算?新冠肺炎疫情持續月余,目前已逐步穩定,復工迫在眉睫,因疫情產生的勞動用工問題必須面對。近日,山東眾成清泰(青島)律師事務所撰寫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指導手冊》,勞資法律問題專家王秀燕受樂陵市統戰部等邀請,通過“抗疫公益共學營”等形式,為在青中小企業講解了如何處理疫情下的勞資關系、維持公司正常運轉。
1、用人單位能否要求職工披露感染病毒相關情況等個人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突發事件,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職工個人信息,包括地址、行程、健康狀況等,職工應當如實說明。新型冠狀病毒具有很強的傳染性,一旦感染將對勞動合同履行產生直接影響。在疫情防控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
2、延遲復工企業能否安排職工在家上班?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魯人社字〔2020〕10 號)第一條規定:“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 月9 日24 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所以企業安排職工在家辦公,并沒有違反政府部門疫情延遲復工的通知,對于在家辦公的職工企業應當視為職工已經提供了正常勞動,并應按照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3、按照要求延遲復工的企業,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怎么核算?
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魯人社字〔2020〕10 號)第一條規定:“省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 月9 日24 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青島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按照山東省人社廳通知延遲復工,2020 年2 月3 日至2 月9 日期間停工停產,且延遲期限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4、不受延遲復工限制企業的職工,2月3日至2月9日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延遲省內企業復工的緊急通知》第一條規定,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不受延遲復工的限制。上述企業安排職工在2020 年2 月3 日至2 月9 日期間提供勞動的,正常計算工資,休息日(2 月8 日、2 月9 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費。
5、部分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工,工資怎么核算?
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規定,對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工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處理,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返工時間較長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由企業和職工協商處理。”特別提示:結合通知全文理解,上述規定適用于企業未停產,部分職工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情況。該種情況企業可優先考慮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年休假結束職工仍不能返工的,建議企業與職工充分協商,區分職工不能返工的具體原因和不同情形,考慮按待崗、事假、病假等方式協商處理。
6.職工疑似感染或確診新冠肺炎,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 號)第一條、《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0〕5號)第一條、《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3號)第二條均明確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7、職工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 號)第一條、2020 年2 月6 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關于敦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點人員如實登記申報的通告》第二條的相關規定,職工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若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因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