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觀點:不明鏈接跳轉何時休
近期,不少消費者反映不明鏈接跳轉導致的相關消費問題,包括:付款跳轉鏈接與跳轉后付款內容不同。某些應用軟件中,彈窗提示消費者付費提升音畫品質等服務質量,點擊后卻顯示更高價位套餐或續費會員;某些應用軟件中,彈窗提示低價的內容,點擊付費鏈接后,頁面卻以不明顯、較小字體勾選了“將以正常價格自動續費”。鏈接點擊后強制跳轉到廣告鏈接,甚至多次跳轉無法回到初始頁面。某些應用軟件在開啟頁面推送廣告時,存在沒有關閉選項按鈕、需要計時才能關閉或者默認手機晃動直接打開廣告鏈接等問題;某些購物軟件或購票軟件需要轉發他人助力,點擊鏈接后反復跳轉到購物、返現等無關頁面,且難以回到初始頁面。在特殊場景植入無關鏈接,影響消費者體驗。某些閱讀軟件強制要求觀看視頻廣告和個別支付軟件利用領取優惠券,誘導點擊彈出與本次支付服務無關鏈接。鏈接對個人信息進行過度索取。某些購物軟件對消費者個人消費習慣進行分析,推送消費者可能感興趣的購物鏈接,將推送信息狹窄化、標簽化,形成“信息繭房”。此類情況還有很多,消費者十分不滿。
針對上述情況,中消協認為:
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應受到尊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消費者點擊鏈接后跳轉的界面與消費者的點擊意圖不符,是某些平臺經營者不顧消費者的需求而強制彈出無關鏈接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尤其是在點擊付款鏈接后,其實質付款內容與鏈接描述不符,啟動彈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僅違背消費者真實意愿,還有可能進一步導致消費者損失。
消費者正常使用網絡權益應有效維護。《廣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論是強行彈出無關鏈接、影響消費者應用軟件的正常使用,還是無序設置彈出、難以實現永久關閉,都給消費者帶來了很大的困擾,侵犯了消費者正常使用網絡的權利。
經營者應切實落實廣告“一鍵關閉”。《廣告法》第四十四條、《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十條都明確規定了互聯網用戶一鍵關閉的權利。應用軟件推送的廣告鏈接不管以什么形式導致消費者無法一鍵關閉都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平臺經營者的互聯網廣告鏈接彈出應當探索良性發展模式,而不是以無視法律規定,犧牲消費者權益的方式牟取不當利益。
經營者不應無底線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應用軟件無底線收集、搜索、分析消費者的上網行為數據,量身定制廣告鏈接,強制提供個性化服務并進行精準推送,是對消費者點擊習慣、興趣愛好、網絡行蹤的不法收集和高度聚焦分析。此類行為在涉嫌濫用消費者信息,限制了消費者視野和自由選擇,并存在規訓消費者自由意志的可能性。
針對存在的問題,中消協建議:
一是經營者不能因為不明鏈接所能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而無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能泛濫使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非法分析。應當認真自查,主動整改,恪守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講道德,守底線,遵守法律規定承擔應盡義務和責任,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建議監管方遵循多管齊下、多措并舉的治理方式,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管控機制。加強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整治行動;建立紅黑榜單模式,對經營者進行紅榜激勵黑榜加壓;進一步提高科學技術管理能力,主動就不明鏈接跳轉問題進行捕捉與整治。
三是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面對不明鏈接時提高警惕。要盡量不點擊鏈接,在不小心誤觸或被強制彈出不明鏈接后,仔細甄別跳轉后的信息內容,不要盲目進行操作,可以直接將軟件進行關閉。廣大消費者在遇到此類問題后,可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用好手中的監督權。
相關法條:
《消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廣告法》第四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十條 以彈出等形式發布互聯網廣告,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沒有關閉標志或者計時結束才能關閉廣告;
(二)關閉標志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者難以定位等,為關閉廣告設置障礙;
(三)關閉廣告須經兩次以上點擊;
(四)在瀏覽同一頁面、同一文檔過程中,關閉后繼續彈出廣告,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五)其他影響一鍵關閉的行為。
啟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時展示、發布的開屏廣告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
(一)虛假的系統或者軟件更新、報錯、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虛假的播放、開始、暫停、停止、返回等標志;
(三)虛假的獎勵承諾;
(四)其他欺騙、誤導用戶點擊、瀏覽廣告的方式。
《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四條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第十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二十四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并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
敏感個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