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法院以案說法:停工留薪期屆滿后曠工,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半島全媒體記者 華敬方
張某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未按規定提交病假條且長時間曠工,并在外經營電器維修業務。食品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后,張某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違法解除并索賠。即墨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行為構成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遂判決食品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合法。
2020年12月,張某在某食品公司工作時受工傷,2021年7月青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張某不構成傷殘等級的決定。2021年11月青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張某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停工留薪期滿后,張某自2021年5月31日起向公司提交病假條,但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8月12日期間未提交病假條,也未到公司上班。2021年8月12日下午,某食品公司取證張某在門頭為“專業家電清洗”的店鋪內經營電器維修并通過電話聯系業務。2021年8月13日,某食品公司以張某曠工、騙取病假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張某不服勞動仲裁委裁決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某食品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并要求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雖然在受傷后向單位遞交過請假條,但是2021年6月7日至6月23日、2021年7月29日至8月12日期間既未到公司工作,也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條,該期間也超過其后經鑒定確認的停工留薪期,故認定張某在上述期間屬于曠工。某食品公司的《勞動規則》已經過職工代表討論通過,并已通過公開張貼等方式向員工公示。張某的曠工行為不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亦違反基本的勞動紀律,故某食品公司據此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均不違法,法院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