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龍魚股價三年半跌了80%!青島律師:“罐車運輸食用油”相關人員或已觸犯刑責
半島全媒體首席記者 李存國 呂軍
“罐車運輸食用油亂象問題”持續發酵。處于風口浪尖的食用油龍頭金龍魚A股股價繼續大跌,7月10日早盤低開近7%,最低殺至25.00元創下歷史新低,截至收盤價大跌4.41%,總市值1411.78億,兩天已蒸發68.31億!10日,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海濱律師在接受半島全媒體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此事件中,部分相關人員涉嫌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法院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能已經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
金龍魚:屋漏偏逢連夜雨,股價連跌三年半
針對媒體報道的“罐車運輸食用油亂象問題”,7月9日有博主發布視頻稱,根據行車軌跡,發現涉事車輛“6月4日在陜西咸陽咸興路的金龍魚工廠卸貨”,金龍魚由此卷入“罐車運輸亂象”事件,并很快登上熱搜。
金龍魚當晚緊急回應稱,就近期出現的散裝食用油運輸安全問題的報道,集團內組織了全面自查,自查結果顯示:集團下屬各企業在散裝食用油安全運輸中均履行了監管責任,對運輸車輛的專用資質、前續裝載、油罐清洗、油罐檢查等要求均進行了嚴格落實。
7月10日上午,金龍魚再次表示,涉事貨車曾在集團旗下武漢、陜西工廠卸貨,并特別說明:涉武漢工廠行程為該車注冊后第一次運輸,即裝運時為新車狀態;涉陜西工廠行程,裝運前,裝載工廠按照相關制度要求,核驗了其罐身的食用油標識及前載的書面蓋章證明件,并進行了清罐、驗罐,檢驗合格后方進行了油料裝載,施鉛封后發運;油品到廠后,收貨工廠驗證鉛封,并進行了國家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質量各項指標檢測,產品品質檢測結果均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從裝車到卸車,形成了完整閉環,產品指標完全符合國家標準,企業充分履行了監管責任。
據了解,目前我國食用油生產商較為集中,且進入產能飽和階段。根據東北證券研報數據,2022年,國內食用油零售企業前三名的市占率為61.0%,分別為益海嘉里(占比39.0%)、中糧集團(15.3%)和魯花集團(6.7%)。其中,益海嘉里旗下最知名的品牌為金龍魚、胡姬花等,而中糧集團旗下最知名品牌為福臨門。
公開資料顯示,2020年10月15日,金龍魚登陸創業板,發行價為25.70元/股,因為恰好趕上核心資產牛市,其股價在2021年1月11日沖至144.39元,達到巔峰,總市值超過7800億元,隨后股價一路下滑,截至今年7月10日收盤,金龍魚股價已經跌至26.04元,跌幅達81.97%!此前3年年報顯示,金龍魚業績逐年走低,對此,金龍魚的解釋是,近幾年,受原材料價格波動、消費需求、市場競爭等因素的影響,公司的毛利率有所下降。
而進入2024年,金龍魚可謂“屋漏偏逢連夜雨”,負面消息不斷。此前,今年2月份,其子公司益海(廣州)糧油工業有限公司牽涉進50億元國企詐騙案,到了3月份,金龍魚又陷入了“假五常大米”風波。
西王、道道全漲停,檢測清洗概念股大漲
除了金龍魚,7月9日當晚,魯花集團、西王集團、京糧控股、金健米業、道道全等其他食用油相關企業也紛紛作出回應。
其中,魯花集團發布了關于食用油運輸管控情況的說明,強調公司對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采取了嚴格的措施,包括使用自有食用油專用罐車,并遵循“三不原則”,即不使用裝過轉基因食用油、毛油或低質量等級食用油、其他油種食用油的罐車。
西王食品則表示,公司玉米胚芽油主要通過廂式貨車運輸,不使用油罐車,而散裝油使用專用的食用油油罐車進行運輸,并嚴格執行相關食品安全法規。
京糧控股表示,公司在網絡上發現相關信息后,第一時間組織相關子企業開展自查,經全面評估,不存在此類情況。
金健米業表示,公司運輸油料主要是以船運為主,是專門的裝載食用油船,還有一些是汽運,合作方和承運商都是比較大型的企業,手續都比較規范、正規,在信譽和資質方面都有篩選。
道道全表示,岳陽工廠是一體化生產,不存在運輸問題。重慶工廠不具備壓榨產能,豆油通過長江航運的專用船只運到重慶進行包裝,上述船只專用于運輸食用油。
不過,7月10日,上述的A股企業中走勢兩極分化,西王食品、道道全雙雙盤中漲停,成交量也迅速放大,京糧控股下跌5.84%,金健米業微跌0.85%。
與此同時,油罐車污染檢測和油罐車清洗概念股票10日當天也有多家股票表現不俗,其中,實樸檢測、星網宇達等均以漲停報收。其中,星網宇達已是連續兩日漲停,實樸檢測則在3個交易日內上漲超40%。
律師:相關人員或已觸犯刑責,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
“罐車運輸食用油亂象問題”所牽涉的法律界定,也成為關注焦點。7月10日,半島全媒體記者就此采訪了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海濱律師。高律師認為,此案應從三個維度進行法律界定,部分相關人員涉嫌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法院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律師介紹,首先,運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運輸礦物油的車輛運輸食用油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第141條、150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本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其次,運輸公司上下游公司及工作人員,明知運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為其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高律師介紹,最后,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等有其他玩忽職守行為的,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
(本文部分信息綜合自金融界、極目新聞、界面新聞、金龍魚官方網站、同花順及新浪財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