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夫妻間忠實義務,離婚時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些家事糾紛半島問法律師為您解答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婚姻家事類案件是民事領域最主要的案件類型之一,近年來,圍繞婚姻家事類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為結婚給付的彩禮,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分居期間,丈夫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離婚時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7月2日上午,半島問法熱線聚焦婚姻家事糾紛,邀請山東源中律師事務所代曉律師和山東紫南律師事務所楊沫律師在線與市民互動,解答市民疑惑給出合理合法化的建議,受到來電市民的好評。
2日,一場大雨給島城市民出行帶來諸多不便,半島問法熱線風雨無阻準時與市民互動。上午9點30分,80889800熱線就接到了市民呂女士的來電。
“我跟丈夫結婚生子后,因為種種原因分居了,孩子一直跟著我生活,已經三年多了,前一段時間,我了解到,在我們分居期間,他認識了其他女性,并與其一起生活,經過我的再三追問,他也承認了這個情況,我也有錄音。”呂女士詢問代律師,她已經對這段婚姻絕望了,“我想咨詢一下,我是否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兒子由我撫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讓對方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同時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代曉律師表示,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代律師從專業的角度分析,呂女士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雙方持續分居已過三年,法院應當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無和好可能,對呂女士的離婚訴請會予以準許,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于兒子一直跟隨您生活,對于兒子的撫養問題,法院會從孩子生活習慣、有利于孩子成長等角度考慮,大概率應該會讓您繼續撫育。法院也會根據男方收入情況,以及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定他每月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直至兒子滿18周歲。”代律師表示,鑒于男方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與其他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應認定在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問題上,男方具有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呂女士要求男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也會得到法院支持,具體數額法院會酌情判定。
在婚姻家事糾紛中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問題,往往都是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市民劉女士來電咨詢自己遇到的一件煩心事。
“我的父母擁有一處房產,父親去世時,我的母親、姐姐、妹妹均表示放棄繼承房產,我的母親通過贈與方式將該房屋過戶登記至我名下。”劉女士告訴楊律師,幾年之后,自己的丈夫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這套房產,“雖然當時并沒有明確的書面材料,但這套房子我的母親和姐妹都認定是我父親留給我的,現在我丈夫要求分割這套房子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劉女士詢問,如果現在我的母親和姐妹補寫的書面聲明,證明這套房屋是給我個人的,有沒有法律效力?
了解完詳細情況后,楊沫律師表示,“您的父親在劉女士與丈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去世,遺產分配時各繼承人并未在書面聲明中明確房屋繼承份額僅贈與您個人,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楊律師表示,在男方起訴離婚后,原繼承人補寫贈與劉女士個人的聲明不具有溯及力,應按照贈與行為成立時的意思表示認定受贈人。“從法律上講,這套房子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該予以分割,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進行調解。”
婚姻家事糾紛事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當天上午來電咨詢的市民大多聚焦財產、孩子等方面,記者結合來電情況對典型問題進行了整理供市民參考。
問題1:為結婚給付的彩禮,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
王先生家屬于低收入家庭,因為生活的拮據,王先生一直沒有結婚。2022年9月份,在當地人的介紹下認識了李女士,當時王先生已經年近40歲,很想成家,與李女士交往沒有多久就決定結婚。為了順利結婚,王先生想盡辦法湊了18.8萬元,作為給李女士家的彩禮。因為夫妻兩人婚前缺乏了解,結婚后兩人經常因瑣事爭吵。2023年初,李女士懷孕了,王先生本以為有了孩子,兩人的關系會變好,可在懷孕不久,李女士就私自終止妊娠,這讓雙方家庭矛盾加深。王先生現在想與李女士離婚,詢問律師能否要求李女士返還當時給付的彩禮?
律師說法: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財物。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根據王先生的描述,按王先生家庭經濟情況,當初所給付的彩禮款18.8萬元屬于數額過高,事實上造成王先生較重的家庭負擔。且王先生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李女士曾有終止妊娠等事實,如果王先生提出返還彩禮的訴求,法院為妥善平衡夫妻雙方利益,大概率會酌定李女士返還部分彩禮款。
問題2:離婚后,非撫養方對探望孩子的具體時間、地點和頻率等有異議怎么辦?
馮女士與劉先生曾是夫妻,兩人育有一子。2016年時,夫妻二人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由劉先生撫養,馮女士可以隨時看望孩子。離婚后,由于對兒子的思念,馮女士頻繁地去看望兒子。開始時劉先生還算配合,可后來劉先生開始拒絕,兩人也因此產生矛盾。前段時間,馮女士找到劉先生,要求準予她每月至少和孩子居住生活8天,寒暑假自己可以帶兒子居住一個月,劉先生拒絕。馮女士詢問律師,對于自己探望兒子的要求,劉先生有權拒絕嗎?
律師說法: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履行協助的義務。兒子由劉先生撫養,對于馮女士探望兒子的要求,劉先生有協助的義務。但兒子長年與劉先生共同生活,已經形成了較為連續穩定的生活習慣和規律,而馮女士長時間未與孩子共同生活,故現階段馮女士不適宜將兒子接走居住,如果通過訴訟途徑,法院也會根據馮女士與劉先生及孩子的實際居住生活情況,考慮到父母和子女之間相互的情感需要,本著有利于兒子身心健康和維護其正常穩定的生活習慣的原則,酌情確定馮女士行使探望權的時間和方式。探望權是一項長期存在的權利,具有復雜性、反復性等特點,往往成為夫妻離婚后剪不斷、理還亂的矛盾。在此建議夫妻簽訂離婚協議時,應本著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結合探望人的實際情況,確定探望的具體時間、地點和頻率,并充分征詢子女的意愿,確定符合實際、易于操作、各方均同意的探視方案。直接撫養人應積極履行協助義務,避免通過強制執行等沖突性方式解決探望權糾紛,給未成年子女帶來不必要的身心傷害。
問題3:協議離婚后,前夫要求降低撫養費標準怎么辦?
李女士與田先生結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李女士與田先生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兒子由李女士撫養,田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離婚后,田先生一直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2023年1月份開始,田先生每月僅支付部分撫養費,并告訴李女士因自己經濟困難,無工作,且家庭支出增加,無力支付每月5000元的撫養費。可據李女士了解,田先生有工作、有收入,且田先生是有勞動能力的人,消費水平很高,有能力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李女士詢問律師,對于田先生要求降低撫養費標準,自己該怎么辦?
律師說法:民法典中有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權及支付撫養費的數額進行了約定,雙方均應當自覺履行協議書約定的義務。李女士與田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離婚時應當對于自身的經濟狀況、未來的收支情況有較為明確的認識,二人協商的撫養費數額應當是在充分考慮了兒子的日常支出及田先生收入水平的情況下確定的,因此田先生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數額向兒子支付撫養費。李女士可以通過訴訟途徑,如果田先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生活狀況或工作收入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明有降低撫養費數額的法定事由,則法院會判決田先生按照協議支付撫養費。夫妻雙方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是其中極為關鍵的環節,這不僅關系著夫妻雙方能否妥善辦理離婚,更關系到子女未來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長。因此,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應慎重考慮,切不可為了盡快離婚或者爭奪子女撫養權,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圍的承諾,要把握“盡力”和“量力”原則,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問題4:離婚時約定將房產贈與兒子,現前妻想要撤銷贈與并分割房產合理嗎?
高先生和于女士婚后居住的房產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兩人育有一子。2019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離婚時對于共同共有的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過協議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高先生付清貸款后歸雙方之子小高所有。離婚后,高先生一直獨自償還房貸。前段時間,前妻于女士找到高先生,稱該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小高名下,即還未實際贈與小高,目前還處于兩人共有財產狀態。現在她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給小高,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高先生詢問律師,當初是因為前妻同意將房屋贈與兒子,他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加重自己義務的條款,并在離婚后獨自償還房貸,如今前妻要求分割房產是否合理?
律師說法:高先生和于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知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對于房屋的處理,兩人早已達成約定,即雙方約定將房屋贈與其子是建立在雙方夫妻身份關系解除的基礎之上。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為,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于女士不同意履行對房屋的處理約定,并要求分割房屋的訴求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問題5:婚姻存續期間受到丈夫家暴,離婚時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姜女士與黃先生是經人介紹相識,交往不久就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無子女。由于雙方相識時間短,相互了解較少,感情基礎很薄弱。婚后不久姜女士就發現黃先生喜歡酗酒,且酒后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對姜女士拳腳相加。姜女士有證人、報案記錄等證據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對其施加家庭暴力,丈夫也曾在清醒時書寫過離婚協議書。前段時間,丈夫又無緣無故將姜女士毒打一頓,姜女士憤而離家出走。她詢問律師是否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黃先生給付精神損失費?
律師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姜女士的丈夫曾書寫過離婚協議書,這表明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且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姜女士要求離婚的訴求,法院應該會予以支持。我國民法典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規定配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姜女士手中有證據可以證明,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實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因此姜女士要求丈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求也會得到法院支持,具體賠償數額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現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問題作為離婚案件的重要誘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家庭的穩定與和諧。我國也在不斷出臺一系列制度,以期保護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遏制。
問法感悟:
代曉律師:婚姻家事是糾紛矛盾中較為常見的矛盾之一,具體上升到法律層面應當如何看待和解決,是當事人應當考慮和面對的問題,律師建議雙方在婚前應當對另一半進行充分了解,在選擇結婚后,雙方都應當為了自己“小家”的發展而努力。雙方如勢必走到離婚這一步,也建議雙方應當理性對待婚姻關系、孩子撫養、財產分割。
楊沫律師:和諧的家庭關系是夫妻和睦,遇事不爭。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對某些事或者某些習慣難免有看法不一、意見相左的時候,此時,采取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方式,例如換位思考、耐心傾聽、客觀表達、自我反思等等,盡可能架起一座與對方溝通的橋梁,讓溝通和交流成為解決家庭糾紛的最有效的途徑。
相關案例:
青島中院向涉少離婚案件當事人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函》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離婚案件中開展“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審庭落實意見要求,向殷某訴陸某離婚糾紛案等多起案件當事人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函》。
殷某(男)與陸某(女)于2013年登記結婚,于2014年生育一子小殷。殷某自2015年起至今一直在國外工作,陸某與孩子則在國內生活,期間殷某從未支付孩子撫養費,與母子二人見面的次數也屈指可數。殷某以雙方長期分居、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
本案審理過程中,針對殷某長期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訓誡,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并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函》,進行現場解讀、釋法說理。
“父母監護缺失直接關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存在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子女合法權益情形的,不僅可能承擔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還結合未成年人審判實踐,引導雙方認識到,如果父母不能給予足夠的關心、關愛、陪護和疏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會受到影響,嚴重時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或者遭受不法侵害。
經教育引導,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即便雙方離婚,依然要保持平靜和理性,更加關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情感需求,注重心理疏導,妥善處理撫養、探望、財產等相關事宜。經過法官多次面對面、背對背調解,雙方在圓桌法庭簽訂調解協議,本案最終調解結案。
青島中院少審庭將繼續依法能動履職,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辦”工作理念,做深做實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結合家庭教育指導,落實最高法院意見要求,在審理的全部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中,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放《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函》,引導未成年人的家長提升責任意識,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從家庭入手做好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前端預防工作,推動全社會形成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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