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易標的情況介紹中的業務情況描述不準確,高鴻股份收監管函
5月15日,因交易標的情況介紹中的業務情況描述不準確,大唐高鴻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鴻股份”或“公司”)收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2023年7月12日和7月13日,高鴻股份披露《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更正后)》,擬變更車聯網系列產品研發及產業化項目募集資金20000萬元用于增資控股國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唐汽車”),稱“國唐汽車有限公司是一家新能源客車生產企業……是一家集車輛設計研發、生產銷售一體化的大型車輛生產企業;覆蓋新能源公交車、專用車、無人駕駛客車、無人駕駛集運車、無人駕駛礦卡等。”
2023年9月20日,高鴻股份披露《更正公告》及《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補充更正后)》稱,高鴻股份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關于變更部分募集資金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更正后)》關于交易標的情況介紹中的業務情況描述不準確,并將國唐汽車的業務情況更正為“國唐汽車自身無新能源整車生產資質,但是有客車、專用車生產資質以及旅游觀光車輛生產資質,具有專門的產品設計研發中心、健全的檢測實驗設備,具備車輛設計、檢測等能力。國唐汽車對外銷售的新能源客車為通過外購新能源客車底盤的方式裝配而成。目前國唐汽車對外銷售的新能源客車底盤均為外購,由具有新能源整車生產資質的生產商提供。”
綜上,高鴻股份在前期多次相關公告中均未提及國唐汽車自身無新能源整車生產資質,國唐汽車對外銷售的新能源客車為通過外購新能源客車底盤的方式裝配而成,且未進行相關風險提示,遲至2023年9月20日披露相關公告時方才補充更正,可能對投資者產生誤導。高鴻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