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男生被三個同學合伙殺害 法律可以寬宥但社會應當警惕
半島網評論員 孟祥龍
網傳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張莊村一名初中男生,被長期霸凌他的三個同班同學,以鐵鍬拍擊的方式殘忍殺害。遇害男生被埋尸在一廢棄蔬菜大棚,而三個加害者據說在作案后有意對抗警方調查。
這個極其惡劣的案件被爆出,網上有什么樣的輿論反應不難想象,“殺人償命”“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強烈呼聲是絕對壓倒性的。尤其是這個案件的發生背景,涉及到了校園霸凌、未成年惡性犯罪等讓全社會相當敏感的因素,所以,群情激憤的聲音一浪高過一浪是可以理解,也是應該被重視的。
不過,小小年紀就如此喪心病狂的三個初中殺人犯,應該不會付出“以命抵命”的代價。我國刑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犯罪嫌疑人未滿12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需報最高檢核準是否追訴,若追訴應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需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應承擔刑事責任。另外,未滿18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且不適用死刑。
所以,初中生這個年齡段,是肯定夠不到死刑線的,所負的刑事責任也會相對有限。換句話說,這個案件最終的公安處理或法院判決結果,極大可能跟人們出于樸素觀念的預期和訴求有較大出入。
實際上,保護未成年人各種權益和慎用死刑,都是法制進步的具體表現,但法律條文的寬宥,絕不等于法律執行的松懈,處罰可以輕一點,但監管必須重起來。
對于未成年時期就產生的惡念惡行,應該格外注意和防范,教育矯正是不是真能起到蕩滌心靈的作用,其實很難準確評定。所以,不反對未成年罪犯重新融入社會,但是建議,在一定的人際范圍內進行信息披露,在一定的過渡時期內佩戴電子鐐銬,這并非是一種故意“社死”的手段,而是以“低齡優勢”輕易獲取自由的必要代價。
你殺了人,但命給你留下了,就已經很寬容了,至于你的尊嚴和未來,需要你自己用一萬倍努力與善良追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