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容留他人吸毒!遼寧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劉家鐸被提起公訴
7月12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消息,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劉家鐸涉嫌受賄、容留他人吸毒案提起公訴。
圖片來源:政知見微信
消息稱,遼寧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劉家鐸(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遼寧省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分別調查、偵查終結,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家鐸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本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家鐸在擔任鐵嶺市公安局副局長,遼寧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犯罪案件偵查總隊總隊長,遼寧省公安廳刑事犯罪案件偵查局局長,遼寧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家鐸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依法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
紀法底線失守
據4月20日遼寧省紀委監委通報,經遼寧省委批準,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劉家鐸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家鐸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串供,銷毀、轉移、隱匿證據,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劉家鐸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劉家鐸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