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低價購買存在“權利瑕疵”的二手車,風險由誰承擔?
半島全媒體記者 華敬方 通訊員 安睿
由于部分二手車存在車況復雜、車輛信息不透明、售后服務難保障、處理標準不規(guī)范等問題,二手車交易存在一定風險。因二手車權利瑕疵引起糾紛時,風險該由誰承擔?
案情回顧
2020年3月3日,孫某與于某簽訂車輛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于某將一輛寶馬車及該車債權轉讓給孫某,交易價格115000元。孫某于當日向于某支付上述價款,于某隨即向孫某交付涉案車輛及行駛證等材料,行駛證記載該車所有人為某二手車經紀有限公司。2022年3月4日,該車因存在貸款違約而被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開走。孫某遂以于某交付的涉案車輛存在嚴重權利瑕疵,致使雙方簽訂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應予解除為由將于某訴至即墨法院,要求解除車輛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由于某向其返還全部購車款并賠償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與于某之間簽訂的車輛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中未記載轉讓的債權及債權數(shù)額,也未記載債務人的名稱,表明雙方所簽訂的雖名為債權轉讓協(xié)議,實質上系車輛占有和使用權轉讓合同。該協(xié)議已履行完畢,故孫某要求解除協(xié)議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結合本案證據(jù)及孫某的當庭陳述,法院認定孫某在購買前已明知涉案車輛為抵押車輛且車輛登記人并非于某,故其應當知曉自己無法取得車輛所有權。在此情況下,孫某并未認真審查于某有無處分該車輛的權利,就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買了該車輛,證明其自愿承擔日后車輛被追回的風險,應對車輛被他人開走所產生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于某雖以債權轉讓形式將涉案車輛轉讓給孫某,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已按照約定履行通知債務人義務,且于某明知該車輛存在抵押情況,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即對該車輛進行處分,在履行合同義務上存在瑕疵,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上,法院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孫某車輛使用年限,判令于某返還孫某購車款4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后雙方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二手車交易市場需要交易雙方共同維護良好的交易環(huán)境。賣家因自身具有更豐富的車輛交易經驗,對真實車況和相關風險負有嚴格的審查義務,對消費者也應負有更為詳盡的風險提示義務。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應選擇正規(guī)的交易市場與網(wǎng)絡平臺,實地檢查車輛情況,簽訂規(guī)范的購車合同,核查過戶手續(xù)是否完備,確定車輛性質合法,妥善保管相關交易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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